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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真能无理由吗?“不宜”退货商品范围认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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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什么样的商品能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家拒不退货怎么办?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公布的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了解到,此类纠纷往往伴随着“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同时,明确规定了4种法定不适用该规则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以及期刊、报纸等,还包括一条“兜底条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又补充了3类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
然而司法实践中,“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对普通服饰、鞋类商品等非“不宜”退货商品,也通过在销售页面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
而对于门票、盲盒、福袋等新类型商品,因其存在的基础为不确定性和即时满足性,是否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常常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更要考虑裁判规则对数字消费、平台经济的影响。”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了设置“不宜”退货商品适用范围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对于“不宜”退货商品类型的理解往往存在差异,法院最终要从促进网络消费领域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
“‘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不应仅以经营者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他强调。
此外,“购买时确认程序”的设置是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前提,也是保障消费者权利最为关键的一环。“暂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但目前“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程序,由于没有统一标准,给这一条款的适用带来困境。
“督促经营者、平台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院该类案件遵循的基本准则。”赵瑞罡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当优化协议,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建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品名单,并定期更新明示,严格设置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类;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该规则的理解适用,不随意超范围设置“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不支持的,要设置更加明显醒目的提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风险,同时在下单页面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发布会当天,北京互联网法院还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组织,京东、阿里巴巴、拼多多等多家电商平台共同参与,就规范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出了十条倡议。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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