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其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民法典颁布前,要查阅调整人与人之间不同的民事关系的法条,需要分别在相互独立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中去翻找。而在法典颁布后,则是在一部观念相因、概念明确、逻辑自洽的民法典中,就可找出几乎与所有民事关系相对应的调整手段和方法。

从内容上看,法典颁布前后也有不少变化。比如,生活在大都市的人们,有时候竟忘了自己居住的是高层楼房,喝完酒随手就将空酒瓶扔出了窗外,不承想却砸伤了无辜的路人。这时候,扔酒瓶的人就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那么,侵权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可以离婚,不过,现实中的离婚原因却各不相同,且“婚姻主要讲缘分,没有对错”,这只不过是一种多少有些不愿负责任又有些浪漫的说辞。当婚姻中的两人不得已走到分手这一步的时候,法官虽然只能无奈地“准”其离婚,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无所作为,因为民法典加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力度,“如果对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我们生活的社区,需要请物业这个“管家”来替业主们处理日常事务。曾几何时,物业这个管家经常对业主颐指气使,民法典颁布后,“管家”的权力终于有了限制,因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的颁布,为我们带来了形式上完备、内容上完善的生活规范,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织就了一张详尽而绵密的保护网。可以说,它弥漫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浸透。到商店里买东西,会涉及物权的转移;订立合同或发生侵权,就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结婚会带来身份的改变,履历表中婚姻状况栏里则须填上“已婚”二字;离婚的话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生儿育女会形成抚养和赡养的关系;死亡会引发财产在代际间的传承。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无往不在民法之网中。

一般认为,我国古代法律中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典化的民法。民事关系主要由礼俗、习惯、家法族规等进行调整,它们渗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是它的发展依循着自身的逻辑,国家对其采取的是“放养”的态度,但这不意味着民事领域是一种无序的状态。清末确立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宗旨时,即表现出了对数千年来自发形成的礼俗民情的尊重,在修律大臣俞廉三的奏折中,就在“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与“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之外,提出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的主张,原因是“人事法缘于民情风俗而生,自不能强行规抚,致贻削趾就履之诮”。所以在最体现风俗风尚的亲属、婚姻、继承方面,就以“除与立宪相背,酌量变通外,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或取诸现行法制,务期整饬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蔽”为立法精神,这并非出于立法者的保守,而是因为民律规范在适用时有可能触动社会所有细小敏感的神经,在不经意处引发社会秩序的严重骚动,所以只有在尊重风俗民情的基础上的渐进改革,才有可能收到实际的进步功效。

清末时确立对礼俗民情给予尊重的原则,在其后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在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时,其起草说明书中就谈到,“我国幅员辽阔,礼俗互殊,各地习惯,错综不齐,适合国情者固多,违背潮流者亦复不少”,故“根据法治精神之原则,定为民事一切须依法律之规定,其未经规定者,始得沿用习惯,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所以,对于在我国历史上根深蒂固的习惯,并未强行废除,而是在承认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加以变通,比如民法一方面规定男女在经济、政权及私权方面的平等;另一方面,也指出这种平等不必“徒务虚名,若关于姓氏必使铢两悉称,殊属难能”,规定了在结婚后,夫妻之间除另有约定外,“妻应冠以夫姓,赘夫应冠以妻姓”,这样的规定虽反映了传统社会宗法制度的影响,但这种不“徒务虚名”的做法,却可避免人们因名称上的纠葛而产生无谓的争执,更有利于男女权利实际上的平等的实现。

以此来观照今天的民法典,也大抵上延续了这种务实的立法精神。文章开头所提及的民法内容方面的变化,都是一些卑之无甚高论的生活小事,但却折射了立法者对民众生活常识常情的认可和尊重,也让人虽不必经常刻意提起,却又总能感受到民法的无处不在。正是这样一种社会生活的法则,才保证了我们生活的平常和安宁。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