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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听|货车因盖雨布被罚500元,还应查查是否“以罚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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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李长需
不存在违法情形,却被罚了500元,这是玩哪一出?
5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大队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20日上午,该大队民警在水官高速横坪收费站开展交通查违工作,在对一辆遮盖雨布货车进行检查过程中,认为存在改变机动车外形情况,遂对货车司机处以500元罚款。货车司机提起申诉后,经该大队复核,该货车不存在相关违法情形,现已依法撤销处罚。
处罚撤销了,“违法情形”子虚乌有,经过一番折腾,拿回被罚的500元的货车司机,不知道是什么心情。本来,下雨天拉货用雨布遮盖货物,就像下雨要打伞一样正常,却硬生生整成了“违法情形”,也是够奇葩的了。
在该涉事民警那里,盖雨布就是改变了车辆外观,车辆外观改变了,和行驶证的照片不一样了,那就得在行驶证上重新换张加雨布的照片,不过换之前还得缴纳罚款。
这逻辑经不起任何推敲,下雨天盖雨布就得用有雨布的照片,大晴天不盖雨布就得用没有雨布的照片,按照这个逻辑,装载不同的货物,就会有不同的“外观”,是不是每一次拉货,都要到车管所换照片?
查看涉事交警处罚的依据,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装上货物,并盖上雨布,怎么就改变了机动车自身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更无从改变“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只要在限定的高度、宽度之内,就很难说其违法。
涉事交警把规定中“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说法,模糊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似乎在以货车装载货物并盖上雨布之后的“外形”来作为处罚的依据,显然是在曲解和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制造违法情形”,是执法太随意,还是别有目的?这也是网友们质疑的地方。
在依法执法一再被强调的今天,按说执法民警不会不熟悉相关法律条文,执法人员上岗执法,也需经过系统的培训。因此有网友怀疑这种“没事找事儿”型的执法,有“以罚创收”的可能性。他们认为,虽然对涉事司机的处罚撤销了,但此事并不能就此终结,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深入探究如此不当执法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近段时间,有个别地方出现了以罚创收的现象。为此,今年2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和实施行政罚款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实在此之前的2022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发过《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相关部门应该调查一下,当地有没有下达所谓的罚款指标,有没有将行政处罚当成创收的手段?有没有将罚没数额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有没有与执法人员的个人收入产生联系?查清这些,或许有助于了解真相,找到症结,为根治问题找到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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