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在第34条中,增加了2个条款,且争议很大。
总结下来就是:穿着、佩戴伤害民族感情的服饰,制作或传播伤害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的,都有可能触犯这一条款。
其结果就是拘留5-15天,罚款1000-5000元。
这两条是新增的,看得出来出发点是好的,每一个爱国的人都会谴责这些行为。但问题是,这个条款实施以后的后果是让人担忧的。
怎样才算伤害民族感情的服饰?哪些算是伤害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条款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只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边界不清晰、概念模糊、外延不明确,我们又如何判定是否触犯了这个第34条。
所以,一旦这两个条款通过了,那么以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又应当如何界定?没有明确的参考,只能凭主观判断?
这就好比我们在写试卷时,碰到了一道主观题,没有明确的参考和标准答案,学生的对错和分数高低全凭阅卷老师的个人心情和对学生的主观印象来决定。
这种结果是极其恐怖的,如果学生运气好,阅卷老师心情不错,正好又碰到和自己关系不错的老师阅卷,分数肯定不会低。那如果相反呢?学生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么说可能有点抽象,我再说得直白点。
比如说,前几天我和朋友说想去吃日料,朋友把我的话录下来了,我这算不算“伤害民族感情”?如果按照这个条款,我很可能要被拘留罚款。
比如说,有人要结婚了,他想穿西装,可身边人却极力推荐汉服。新郎拒绝了,说穿西装更好看点,这算不算“穿着伤害民族感情的服饰”?
好不容易婚礼办完了,新郎新娘想去度蜜月,两人选择了去日本看樱花。朋友说国内有那么多景点不去,为啥偏要去日本。双方争执不下,这对新人算不算“伤害民族感情”?
不去日本就不去吧,去武大校园看樱花行了吧,女生爱美喜欢拍照留念,于是买了套和服在武大校园里和樱花合影,这又算不算“伤害民族感情”?
某天你想换个手机,你的好朋友得知了,极力推荐你买华为,你却说自己更想用苹果。朋友把你举报了,说你“伤害民族感情”,你又该如何在警察面前辩解?
如果说,这个条款通过了,那么以上这些我们现在看来习以为常的行为恐怕最后都属于违法。
如果说,这些行为都能被定义为违法的话,那么满大街的日料店、苹果手机店、国外奢侈品牌店以及外企、国外品牌汽车店,又该如何定性?
如果说,这个条款通过了,那么分布在全球各处的唐人街,那些国家的人又会如何看待?
这两个条款太宽泛了,宽泛到连一点点注解都没有。就以“民族精神”为例,这是一个极其抽象且没有统一答案的问题。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搜索引擎给出的答案如下:
“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中华各族人民社会生活的反映,是中华文化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是各民族生活方式、理想信仰、价值观念的文化浓缩,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纽带、支撑和动力,是创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民族灵魂” 。
搜索引擎的解释算是比较具体了,但是这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还是太晦涩难懂、太抽象了。这样的答案能够作为判断某个人的行为、穿着以及言论是否违背“民族精神”的依据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真的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参考性吗?它能够作为法律实践中定罪的依据吗?
我不明白,为何突然对服饰、物品、言论和标志如此在意严苛,但无数史实都证明,这并不是一个好现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应该被坚决反对。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个条款更像是“寻衅滋事罪”的另一个版本。
所谓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些年,寻衅滋事罪日益沦为臭名昭著的“口袋罪”。
安徽淮南的朱玉珍,因为房屋强拆后在网上发视频喊冤,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
山西男子庞雁冰,在其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对山东沂南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进行舆论监督后,被山东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跨省抓捕;
作为一个写作者,我经常会写一些针砭时弊的文章,我的初心是通过自己的文字来改变那些不公平的和阴暗的。
我自认为自己是出于对国家的热爱,所以才会指出问题。可问题是,一旦这个条款通过了,我们这些写作者恐怕就全部不复存在了,甚至有不少人都要进去。
我可以想象到,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不少所谓的正能量大V会闻着味过来,铺天盖地的支持会刷屏。他们很多人以此为生,所以根本不会管以后的问题,更不会管这些会对普通人造成什么影响。
但我不同,写作是我的专业和爱好,但这并不是我的工作,我不能忘了自己的初心,所以我必须反对。
我的反对声也许是渺小的,也许并不会改变什么,但我们起码为此努力过,为了每一个人,为了我们的未来辩护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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