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在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开庭。被害人小许(化姓)13岁,未到庭。 据检方起诉书显示,2023年1月23日晚,因顾客吴某提出要找“年轻女孩子”陪酒,小许在朋友的带领下来到桐庐县1747酒吧,喝下约1斤洋酒后醉酒昏迷。次日凌晨6时许,小许被酒吧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抢救,被鉴定为急性乙醇中毒后危及生命、重伤二级。 近日,小许家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小许目前仍在儿科病房内休养。家属称,事发后的近一年中,小许曾多次自残,还有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就此事对小许进行嘲讽羞辱。庭审期间,吴某称自己并不知道事发时小许的年龄。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吴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吴某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尚未宣判。
同伴邀约:
“喝酒去不去?有人发红包……”
据检方起诉书,吴某、酒吧老板、酒吧营销人员证言显示,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当晚,成年男性吴某与一朋友在1747酒吧包厢喝酒。吴某提议找女性陪酒,酒吧老板联系了酒吧营销人员,这名酒吧营销人员最终找到了小许和她的朋友。
小许的家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小许提到要和朋友出门玩耍,大约傍晚时,小许突然和母亲提起“晚上回来给你们发红包”。小许的母亲称,当时自己听后便劝小许赶快回家,“妈妈不要你的红包,天底下哪有免费的馅饼”。
小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晚约8点半,一名女性朋友问小许:“喝酒去不去?1747(酒吧),有人发红包。”在朋友口中,红包“最少400(元)”,且“(人)过去就发”,并称“喝好了我送你回去”。其间小许拒绝过一次,但最终同意了。
▲小许(右)与朋友的聊天记录
这名朋友还提到,酒吧营销人员的人会为小许支付打车费用。酒吧营销人员在当晚9点向小许转账20元,催促小许“速度”。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酒吧营销人员称,自己当时接到了老板的电话要找人喝酒后,看到了小许的朋友更新了社交软件,于是联系了对方,称“到时候可以给她发红包”,小许朋友随即答应,并称要带小许一块儿过来。小许的朋友则称,酒吧营销人员叫自己去喝酒,称“老板喝多了再发红包”。
按照相关人员证词,事发当晚9时许,酒吧营销人员带着小许和她的朋友进入了包厢;其问过小许的朋友是“17岁”,小许则更小,自己将此事告诉过酒吧老板。酒吧老板则表示,对是否获悉小许年龄一事“不记得了”。顾客吴某则称自己并不知道小许的实际年龄,他当时要求找“年轻女孩子”陪酒,“我不可能跟他(酒吧老板)说你去给我找未成年人陪酒”“来酒吧的理应是成年人”。
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许进入包厢不久后,曾给女性朋友发消息:“他说我们年龄小,我听见了”“我怕他摸来摸去”“我酒量差,别灌我酒”……
连续喝下1斤洋酒后
13岁女生醉酒昏迷
检方起诉书中提到,在包厢内,吴某与小许的朋友商议:喝1杯高度洋酒给予300元,连续3杯起喝。先由小许的朋友连续喝下4杯约1斤洋酒,得到1200元。而后,小许连续喝下5杯共1斤多洋酒,得到3000元,随后醉酒昏迷。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酒吧老板称,当晚包厢内所饮用的酒为XO及轩尼诗,酒精度约40度。小许的朋友称,陪酒规则由顾客提出。吴某的随行朋友称,1名女生提到要喝洋酒,与吴某约定喝一杯给现金300元并喝完了4杯,另一名女生主动称要喝,吴某微信转账付款。酒吧营销人员称,是吴某以付钱的方式让女生们喝酒,要在规定时间内喝完。
11月25日,小许的家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据小许回忆,事发当天,吴某先拿出了现金,称1杯300元,小许的朋友喝了4杯,当即拿到了1200元现金;而后,吴某询问小许要不要喝酒,还称小许需要连喝6杯、拿到3000元。饮酒过程中,小许感到晕眩,吴某称不能停下、停下后不付钱,最终小许收到了转账3000元,但随后便什么也不知道了。
庭审中,吴某则称,陪酒规则并非自己制定、洋酒也并非自己指定的酒。他确认,由于小许的朋友无法微信收款,自己向小许的朋友支付了现金1200元,向小许转账了3000元,“5杯酒是1000块钱,还有2000块钱是两个人的小费。”对于是否提起必须连续喝完否则不给钱的问题,吴某称自己想不起来了。
喝醉后她被多次转移
次日凌晨6点多被送往医院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中获悉,事发酒吧包厢内没有监控。酒吧走廊监控显示,当晚约10点半,吴某抱着小许进入了另一个包厢,吴某待了9分多钟,其间曾短暂离开过,而后未再进入小许所在包厢;将近晚上11点,吴某离开酒吧。在这期间,吴某的朋友、小许的朋友相继离开。
吴某在庭审中称,小许喝醉后在原包厢内呕吐,“有点难看”“影响人家玩”,于是自己将小许抱到其他包厢。在与小许共处的约9分钟内,吴某称自己只是在醒酒,抽了根烟,试图呼叫服务员打水,而后独自离开。吴某的朋友称,小许被吴某抱到了其他包厢,自己担心出事情,当时便离开了。小许的朋友称,自己喝多了,去厕所呕吐,回来时发现小许已经不在了。
而在小许喝醉后,多名酒吧工作人员曾注意到她的状态异常。监控显示,当晚11点多,在吴某等人都离开后,酒吧营销人员和一名服务员将小许抬回原来的包厢。酒吧营销人员证言称,找到小许时,小许嘴巴上有白沫。酒吧服务员称,当晚11点左右,原来的包厢里已经没有人了,只有小许在另外的包厢里,头发上有呕吐物、叫不醒,其便与酒吧营销人员一起将小许抬回原来的包厢,再之后,酒吧里的人都出去吃夜宵了。
监控显示,次日凌晨5点多,有两名女子将小许拖出包厢;将近凌晨6点,两名女子又抬起了小许。两名女子都称自己是工作人员,当时由于叫不醒小许,就把小许抬到了酒吧门口,因为“自己也喝了酒、抬不动”,两人便各自拖着小许的脚将小许拖出包厢,下楼梯时,一人护住小许头部,一人抬着小许的腿,小许的背部碰到了台阶,而后,两人拨打了120。直到急救车将小许接走,两名女子才离开现场。
女孩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顾客被控过失致人重伤罪
小许的家属称,次日凌晨1点多,家人因为联系不上小许,就小许失踪情况报警,并在派出所待到了清晨,直到接到医院电话,才得知小许被送往医院。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次日凌晨6时许,小许被送至医院。医院一名急诊医生称,小许身上有很多呕吐物,初步诊断瞳孔已经散大、缺氧、体温低于正常体温,很有可能危及生命,对小许进行了气管插管等,检查后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在小许家属来到后,通知了儿科医生。后经司法鉴定,在小许饮酒15小时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毫升4.08毫克,处在致死浓度范围,且小许中枢神经系统存在抑制、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危及生命,符合急性乙醇中毒后危及生命,构成重伤二级。
▲相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
小许的家属同时质疑,事发时存在性侵或猥亵可能。一名妇科医生称,自己在接到急诊室电话后,查看了小许的情况,衣着完整、没有撕扯,下体没有出血、红肿或抓伤,腰腹部没有皮外伤。事发两日后,即1月25日晚,当地公安提取了小许的口腔、乳房和阴道拭子,均未检出他人DNA。1月30日,当地公安机关对1747酒吧包厢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变动,没有提取出物证。
最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吴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吴某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尚未宣判。
庭审期间,小许的家属对罪名、被告人均提出异议。小许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小许目前仍在医院住院,精神状态不佳,已多次自残。其一名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截图,在一条微信朋友圈中,有人以侮辱性词汇评论小许、在朋友圈以侮辱性口吻提及案件;此外,还有人添加小许的微信进行骚扰。
11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走访了案发地,目前酒吧已经转手并更名。新酒吧店长告诉记者,酒吧共有三层楼,一楼为大厅、二楼为包厢、三楼为杂货间,今年酒吧曾被转手,自己于7月进入酒吧担任店长,店员均已更换,“听说过这里发生了一些事,之前的老板和我们的老板提到过。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酒吧方可能构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对于此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事件中,该男子(吴某)明知让陪酒女子过量饮酒,有可能导致伤害,出于疏忽大意,没有控制饮酒的量,没有及时察觉异常,导致陪酒女子重伤,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明知陪酒女子年龄小、酒量差,仍强制要求其大量饮酒,出于故意的心态,追求或放纵伤害的后果,这时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陪酒女子的家属还可以对该男子,以及酒吧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南表示,司法实践中判断间接故意和过失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认识因素,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大概率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结果的发生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过失则要求行为人仅有小概率,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二是意志因素,虽然间接故意和过失都要求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明知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却放任结果发生,而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排斥的,甚至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愿望。“在难以区分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是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
就酒吧老板及员工的行为,李晓南律师认为:“如果酒吧老板和员工明知被害人和另外两人为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我认为酒吧没有及时拨打120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很难认定酒吧老板和员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酒吧老板和员工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陈馨懿
编辑郭庄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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