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新闻广播

近日,杭州的王先生带着14岁的儿子在上城区某超市购物后,打算从地下车库开车回家,不料孩子的一个动作生出了事端。

王先生发帖求助,他放出的一段29秒监控画面显示,第4秒时,王先生的儿子走向一旁的购物推车,并翻进了推车内开始晃动,随后跳下推车转身离开,而受损的车辆正好在后方。

“车库里有很多别人用过的购物手推车,他就是想把手推车聚拢一下,我们车子开出去会方便一点。”王先生对此解释说。

王先生的儿子翻进购物推车内晃动

王先生称,事发时自己并没有注意到车身有损伤,带孩子回家后,才接到了交警部门的电话。“紧接着,车主就打电话过来说维修费需要3500元,问我是公了还是私了……”王先生说。

看过现场监控视频后,王先生承认是孩子的问题,但在维修赔付问题上,他只愿承担1000元左右的维修费用:“我承认,确实是孩子晃动购物推车造成的问题,但从监控视频上来看,只是轻轻碰到了,应该不严重,明明是几百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对方在4s店定损估价,索要3500元维修费,有点夸张了吧!

记者又联系到了车主汪女士,受损车是一辆2019年的奔驰E300L(豪华型运动轿车),汪女士说,“他还好意思投诉?简直是恶人先告状!”

推车碰到了汪女士的奔驰车

据汪女士介绍,事发后她报了警并调取了现场的监控画面。没想到,“家长不仅不道歉,还质问交警,‘这属于民事纠纷,交警有没有执法权?’。之后,他将我的电话和警方的电话直接拉黑了!

车辆的受损情况如何?汪女士说:“车辆主驾驶后门的车身上,有4个明显的点状刮痕。其中,3个点是被磕掉了油漆,一个点是凹陷,凹陷面积大概有大拇指指甲盖大小,深度有2毫米左右。目前,我已经找了4s店进行定损估价,维修费是3344元。”

汪女士的车上有4个明显的点状刮痕

为汪女士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估价的是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报价属于正常价格。

4S店给出的维修估价

3344元的定损维修价是否过高?记者联系了杭州另外几家奔驰4s店,得到的回复都是“属于正常价格”。

多家4S店称维修价格是正常报价

针对这种损伤情况,第三方维修店的报价又如何呢?记者咨询了多位技师,有人表示“总价1500元可以修好”,也有人认为“4S店的报价也是合理的”。

第三方称价格可以便宜点,但4S店给的报价也合理

不少网友也表示:

3500元这个价格合理

图为网友评论截图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

赔钱事小,教育孩子事大

不少网友表示王先生应该给孩子做个榜样

律师凌斌表示:

王先生的孩子造成车辆损伤,按照法律,是必须要进行赔偿的,至于赔付金额,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一步定损评估,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也是合理的维权方式之一。”

上海新闻广播综合自东方网、杭州交通918

延伸阅读

开本田的男子李某车辆被撞,维修期间花14700元租了一辆“宝马”车上下班,要求负事故全责的肇事者承担这笔费用,法院会支持吗?湖南高院日前公布了这一判例。

男子本田车被撞,每天花300元租宝马替代近两月

2023年7月,王某驾驶的车辆因会车时未靠右行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车辆受损情况(图源:湖南高院)

由于车辆维修需要近两个月,这期间李某以上下班不便为由,花费14700元租了辆宝马车。法院公布的照片显示,李某被撞的车为一辆本田车。

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该案诉请的两笔费用都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王某虽然认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其已收到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说明书并签字,保险公司对其免除责任的部分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应由王某就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撞车辆贬值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已购买将近一年时间,行驶里程亦超过了1万公里,不属于新车,不符合上述情形。对李某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图为受损车辆,维修需近两个月(图源:湖南高院)

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因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维修期间给李某生活带来不便,由此产生了替代性交通费用,对该笔费用的计算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法院结合事故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及用车人日常出行需要等情况综合考量,酌定由王某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李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1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租高档车代步不合理

什么是替代性交通工具?

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主无法用车,所以导致他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车辆可以使用。这时车主可能会产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车或是打车等相关费用,这种就属于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是否所有的替代交通都可以获得赔付?

租赁合同(图源:湖南高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车、打车都属于替代交通工具的方式,但相关司法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对替代性交通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

那么如何衡量合理、必要呢?首先该笔费用产生的目的是日常代步需要,非经营车辆一般是私家车,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等;其次应当合理,公共交通和打车一般认为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再次是如果维修时间长,使用车辆需求高也可以选择租车。但租赁车辆的目的是代步,租赁高档车不符合合理的要求。

极目新闻综合湖南高院、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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