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镇卫生院院长受贿114万被公诉,医药公司实控人8年向其行贿93次

广西钟山县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邹某某曾任钟山县某镇卫生院、钟山县某中心卫生院院长,因涉嫌受贿罪,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3年7月6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至2021年这九年间,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设备、耗材及药品的采购和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供应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114.2万元人民币。

据起诉书,邹某某最大的金主是医药公司实控人梁某某,先后分93次收受其好处费77余万元。

检察院起诉书截图

【1】8年间先后受贿147次

起诉书显示,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饶某某挂靠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钟山县某镇卫生院、钟山县某中心卫生院供应医疗设备、耗材过程中,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和款项拨付等方面为饶某某提供帮助,于2012年4月至2020年12月,邹某某分17次收受饶某某送予好处费共计3.8万元。

并且,邹某某为梁某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药品采购和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2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分93次收受好处费共计77.4万元。

其还先后分22次收受熊某某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分15次收受张某某的好处费共计3万元。

案发后邹某某向监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114.2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利用担任钟山县某镇卫生院、钟山县某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及药品的采购和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以“领工资”的方式敛财

据清廉钟山消息,2023年7月6日发布通报,钟山县纪委监委对钟山县某镇卫生院、某乡卫生院原院长邹某某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邹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要求,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和接受宴请,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药品采购和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邹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底线原则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知止、不知敬畏,长期以“领工资”的方式进行敛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钟山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邹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乡卫生院原院长邹某某以“领工资”的方式敛财

【3】县法院公开庭审,教育引导廉洁用权

据广西钟山县政府官网,8月29日、30日上午,钟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潘某辉受贿、邹某标受贿两起刑事案件。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邹某标在担任钟山县同古镇卫生院院长和钟山县石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用耗材、药品结算等采购过程中,为多家医药公司及代理商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被告人潘某辉、邹某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深刻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审理思路清晰,鉴于以上两案案情复杂,钟山法院将择期宣判。

钟山县纪委监委、钟山县卫健系统等部门干部共120余人旁听了两案庭审,通过“零距离”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让广大干部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严重后果,教育引导干部们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奉公守法、廉洁用权。

被告当庭深刻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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