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以晴
3月21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医保支付及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63号)不再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支付及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保的保障引导作用,推动落实《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22〕20号)《关于强化“六个拓展” 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围提质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细做实,为签约参保人尤其重点签约人群提供更加便利、质量更高的医疗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支付及经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主体及内容
(一)明确服务及结算主体。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暂以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服务平台(结算主体)开展服务(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除外),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家庭医生签约合约文书(范本)》(附件)。
(二)调整医保支付服务包内涵。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医保支付部分)仅支付基础性服务包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部分,不包括基础性服务包中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个性化服务包。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服务部分应包含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提供长期处方服务、上门服务,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等。对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性服务包以外的、需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医保相关服务,由各统筹区通过协议予以明确。具体诊疗服务内容如下:
1.一般诊疗服务(含门诊挂号、诊察、药事服务等),也包括免收挂号费开具流转处方及门诊慢病鉴定(参保人提供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等未在签约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诊疗服务;
2.预约诊疗服务(含签约团队预诊,上级医院巡诊或远程会诊等预约,大型仪器检查等医疗资源预约(留),专家预约、床位预约(留)就诊等);
3.转诊服务(含向上转诊服务、下转后续治疗转诊服务等);
4.注射(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静脉输液续点);
5.中医辨证论治;
6.现场应急救护(院内)。
二、服务重点
(一)重点人群。突出面向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及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慢病患者、残疾人、严重精神病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开展签约及服务;其他群体按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重点内容。重点为签约人提供就医开方(慢病长处方)、治疗转诊,门诊慢病病种、待遇、认定办理等政策宣传指导,心理关怀、健康教育等。
三、支付标准及分配
(一)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签约参保人20元/人,年标准支付基础性服务包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部分。对基础性服务包以外其他医疗服务等费用,针对签约参保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降低价格,增加签约服务吸引力;对上述其他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基(资)金分配。签约服务费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原则上应当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具体由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团队中工作分工、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进行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分配比例应适当向村医倾斜。
四、政策衔接
(一)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与一般诊疗费不得重复收取和支付。对签约参保人,不得另行收取一般诊疗、挂号等基础性服务包内已包含的项目费用。对未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且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要继续落实一般诊疗费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并按标准及时支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原政策执行。
(二)职工门诊统筹。发挥家庭医生签约便民服务作用,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为契机,着重推进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尤其是老年群体的签约和履约服务,65岁以上重点人群做到“应签尽签”“签而有约”。
(三)门诊慢病与普通门诊统筹。原个性化服务包中的“慢性病个性化医疗服务包”相关待遇,可通过门诊慢病、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及普通门诊统筹等政策给予保障,医保基金不再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中支付。
(四)转诊起付线。为进一步支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鼓励和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对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的住院患者向上转诊时不予连续计算起付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除外),对上级医院向下转诊时不再计算本次住院起付线。
五、经办服务及管理
(一)信息化支撑。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医保付费及经办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完成医保平台与基层卫生服务平台对接互通。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信息、服务具体信息、拨付情况等实时推送至医保信息系统。鼓励通过“吉林省家庭医生服务平台”开展签约,提供服务。
(二)协议管理。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细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内容,并列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范本)》中。各统筹区应结合实际,将家庭医生服务相关政策要求、医疗服务、费用结算、信息管理、违约处理等细化到服务协议中,强化对家庭医生签约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保管理。
(三)费用结算。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5号)要求,结合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支付费用全额纳入各统筹区基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到家庭医生团队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签约服务机构按月申请,上传签约人数及服务项目,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纳入月度医保费用结算中统一划拨,其保证金额度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为确保服务质量,避免盲目追求签约数量,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人数不得超过2000人,超出2000人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服务考核。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统一印发考核管理办法,将家庭医生考核纳入定点机构考核中,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家庭医生的服务情况、患者满意度、疾病管理等项目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
(五)开展培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会同卫生健康部门,针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构及团队人员广泛开展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练操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63号)不再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相关政策及后续印发的考核管理办法,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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