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33年1月30日,兴登堡总统任命希特勒担任德国总理,从此纳粹一步步掌握了德国的政权,也开始纳粹迫害男性同性恋群体的路程。从时间上来看,纳粹对男性同性恋群体的迫害行为贯彻纳粹政权的始终,从希特勒上台的第二个月开始纳粹就出现了迫害男性同性恋的行为,一直持续到第三帝国的灭亡。从空间上来看纳粹从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压迫男性同性恋群体的生活空间,政府不再允许帝国内部存在同性恋,力图在德国境内消除同性恋的存在。

恐惧与不安:德意志男同性恋的社会生活

1933 年之后,纳粹大力逮捕同性恋,社会上有关同性恋的组织、报刊娱乐设施等也都在政府的压力下关闭,社会上一切明显地有关同性恋的事物都被迫取消或者关闭,在纳粹的宣传下,大多数人日益歧视同性恋群体,拒绝与同性恋群体交流,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地位日益下降。

纳粹上台后,首先受到冲击的是有关同性恋研究的学术团体以及相关的组织,同性恋的社会组织迅速被取缔,相关的人员要么被逮捕,要么远走他国。如魏玛时期活跃在柏林的性改革领导者马格努斯·赫斯菲尔德及其性科学研究所在纳粹上台后就被摧毁。赫斯菲尔德对同性恋群体有深度的研究,赞同“第三性”的观点,致力于废除第 175条并发起情愿运动。

他还领导组织当时的同性恋运动赫斯菲尔德创立的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是当时同性恋权利运动中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组织。1919 年,赫斯菲尔德在柏林建立了性研究所,里面收藏了诸多医学、历史、法律等著作,如安德烈·吉德、弗洛依德等人的作品。

还有各种私人文件和约 35000 张有关同性恋的照片,为诸多科学家提供设施和资料,有力地促进魏玛时期性学的发展。但是这些成果在纳粹上台后被付之一炬。1933年3月7日,纳粹分子袭击了赫斯菲尔德的性科学研究所,搜刮了里面所有的书籍、资料、照片、研究成果等,抓捕了其中的研究人员,并在几天后,当众焚毁这些书籍,甚至有人将赫斯菲尔德的半身像扔进火堆。

在焚毁的现场,人们欢呼着,对纳粹破坏学术的行为并没有表示反对这场破坏活动是纳粹的暴行之一,比纳粹对犹太人等采取的暴力行动更早。纳粹之所以选中赫斯菲尔德的性科学研究所作为打击对象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方面是因为各个阶层人的资料,甚至还有纳粹的高层领导人,这些人都在性研究所接受过治疗。

这些人为了保证自己的隐私,避免纳粹的查探,也加入纳粹毁灭性研究所的队伍中,抢先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资料。彼时,希斯菲尔德博士正在国外演讲,从而幸免于难在这之后,纳粹在国内禁止赫斯菲尔德出现在公共场合,而且赫斯菲尔德此时回到德国可能会有生命风险,因此,他之后再未回过德国,定居法国,两年后死去。

赫斯菲尔德的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也在不久后解散。纳粹的上台“对于一些人来说,也意味着人身危险,尽管不是所有人都有。这些被新政权挑选出来而施加迫害的人不仅仅是性自由的倡导者,同时也是左派分子,在某些情况下也是犹太人。”

综上所述,在纳粹统治下的德国同性恋群体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迫害,禁止聚会、关闭酒吧和杂志、受到社会上普通群众以及官方警察的监督,使得这一时期社会上的同性恋群体的生活艰难,恐惧和不安时刻伴随着他们,他们不可能在德国境内的土地上寻找到所谓的安全感,因为即使是在家里或朋友之间,这些人都有可能在纳粹的宣传和鼓励下成为告发者。

社会中同性恋亚文化难以发展,同性恋纷纷隐藏起来,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有的同性恋即使没有被纳粹逮捕,在心理的压迫下他们也可能选择自杀,了结余生。

从“务实”到“排斥”德意志男同性恋的政治生涯

纳粹时期,同性恋基本被排斥在政治之外,重要领导人一旦被发现有同性恋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纳粹上台初期,政界中还存在部分人士是同性恋,但是随着后来纳粹的权力越来越大,同性恋也越来越被排斥,甚至同性恋身份成为领导人排除异己的手段。

纳粹在政治方面迫害同性恋的行为主要体现在罗姆事件中,通过纳粹对罗姆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纳粹内部部分领导人对政界的同性恋事件的态度是务实的,即因纳粹党的需要和德国形势变化而采取不同的态度。

1919年,恩斯特·罗姆和阿道夫·希特勒同时加入当时名字还是德国工人党的纳粹党,他们早年在慕尼黑积极支持该党的发展。在慕尼黑时,罗姆掌握着资金和武器,是希特勒的早期赞助人,给予了希特勒很大的帮助。罗姆的生活十分坦诚,并未否认过自己的同性恋身份,然而在他的回忆录中和书信交流中暗示着他对同性恋的态度。

罗姆曾在他的回忆录中写到:“我认为,如果国家认为它可以通过法律的力量来约束人们的性冲动,或者将改变人们的性取向,那么这种法律是如此的不正规和不适当的”,人们认为这段话是对同性恋权利的暗中辩护,罗姆在这段话中主张国家不应该关注人们的私生活,抨击传统的道德,私生活和公共领域要严格的区分,因为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同性恋的身份而不受到政治批评,在日记里罗姆只是含蓄地表达了他对性生活与国家的一些观点。

此外,罗姆曾经与同性恋权利运动者卡尔·吉恩特·海姆索特博士通过信的方式讨论过有关同性恋的问题。在信中,罗姆赞扬海姆索特有关同性恋的书,表示他曾经反对刑法中反同性恋的第 175 条,并表示他赞同海姆索特的性取向,同性恋应该接受自己的性取向。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人们对他的定义除了政治军人、革命者,还有男性同性恋。这一公认的想法,也让罗姆遭到不止一次的政治攻击,有来自党内的反对也有来自敌对党的攻击。

第“175”条的修改:德意志男同性恋的法律地位

同性恋在德国历史中一直是处于非法的地位。自1871年德国统一,《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第 175 条就将成年男子之间的性行为定为非法,可判处监禁。这条法律有的时期执行比较严格,如威廉帝国时期,有时却比较宽松,如魏玛时期。

总体而言,这条法律的执行比较宽松,但是在第三帝国时期,这条法律成为纳粹迫害同性恋的重要法律依据,因第 175 条被逮捕的人急剧上升,这与 1935 年纳粹修改的第175条有着密切的联系。

1871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第 175 条法律条文短小,涉及的范围相对而言比较小,刑期也并未有严格的规定。这一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并不是那么严格。

1871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的内容是:所犯反常的性行为,不论是男性之间或者男性与动物之间都可判监禁还可以宣判剥夺公民权。

然而,这条法律真正发挥极大效用的时期是在纳粹时期。1933 年,纳粹上台后,就开始着手修改刑法,以加强自身的权力,其中有关性行为的部分也只是刑法改革的一部分。加之在“长刀之夜”后,纳粹反对同性恋的态度日益明显,以往和同性恋和平相处的假象被戳破,反对同性恋的本质日益暴露。

为了更好管控同性恋和逮捕同性恋,扩大第175条的范围的想法就被提起。最终于 1935 年6月28日正式通过德国刑法修正案第6款,新的第175条诞生了

1935 年纳粹颁布的新第175 条,大大扩大了这条法律的范围,并补充了几条附属的法律,以对第 175 条进行补充说明,内容如下:

第 175条:对与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或以此为目的利用的男子处以监禁。

在参与者一方性行为发生时未满 21 岁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免于惩罚。

第 175a : 处以可至10 年苦役,在减罪情节下处以不低于3个月监禁的情况:

  1. 一名男子通过暴力或对其身体和生命危险的威胁强迫另一名男子与他发生性行为和被他利用于此目的。
  2. 一名男子利用权力和工作或上下级关系迫使另一名男子决定与他发生性行为或被他用于此目的。
  3. 一名已满 21 岁的男子勾引未满 21 岁的男性以便与他发生性关系或被他用于此目的。
  4. 一名男子以职业目的与另一名男子发生性行为或以此为目的任由男性使用。

第 175b : 对男性与动物发生反常性行为处以监禁。可同时宣布剥夺公民权。

相比较之前的第 175 条的内容,改革之后的第 175 条更加详细。首先,是法律所适应的人群更广泛,被纳入犯罪行为的范围从性反常行为扩大到性行为以及其它方式的接触,这将大大扩大法律的执行范围,将手淫、触摸、拥抱等纳入犯罪范围同性之间一旦做了上述的行为即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甚至一个男性想要触摸另一名男性等想法也被纳入法律的范围,因为要保证人们的思想纯洁。此外,新的第175 条,将男妓也划入到法律的范围中,这同时也涉及到社会道德方面。其次,是法律执行人员权力的扩大。有关条文中法庭的减刑判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权力,他们可以自由地判定或量刑。

到了后期,同性恋的想法都成为定罪的理由,这种纯粹是主观的犯罪原因,是否定罪,全由法官的个人意志进行判断,人人自危,任何人都有被逮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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