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28日,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宣布拟向法院申请重整。

公告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迪马股份认为通过重整能够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好的维护员工、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故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24年5月28日,迪马股份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重整申请。

公告显示,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可延长至九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或者虽未表决通过但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迪马股份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在重整过程中,如迪马股份下属子公司有需要一并进行协同重整且其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迪马股份本次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该等子公司的重整相关事项。

迪马股份表示,如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则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相关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重整计划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则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目前,迪马股份正在与法院、政府各相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各相关事项正在紧密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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