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深交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要求发行人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或者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创业板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能力。

二是适度提高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结合创业板公司的财务指标和监管实践,将创业板定位评价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由20%适度提高至25%,更强调创业板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对应增加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要求。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在附件部分增加具体的说明及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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