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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税犯罪司法解释 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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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也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税收具有无偿性。因此,税收治理,刑事打击是手段,关键还在于加强税收监管和培养纳税人自觉。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
《解释》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了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
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解释》还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
此外,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还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突出该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该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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