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建安 通讯员陈红伍)为打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保障“富矿精开”组合拳,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涉矿案件进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的规定》(下称《规定》)及《涉企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工作指引》(下称《指引》)。

两文件强调,在办理涉矿和涉企案件时,将案件办理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营商环境等产生的影响评估嵌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努力提升检察办案对经济社会、营商环境的正向影响,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涉矿案件为贵州打造“贵人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品牌和助推贵州通过“富矿精开”闯出一条发挥能矿优势、壮大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路贡献检察力量。

《规定》明确,办理涉矿案件要进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对可能导致涉矿企业停产、停业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地方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等情形的,要坚持“一案一策”,制定防范预案,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办理,避免对企业商业信誉、商业机会、生产经营等造成不良影响。

《指引》提出,要在全面掌握企业违法情况、准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基础上,综合考量办案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营商环境影响因素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起诉、提出宽缓刑量刑建议以及是否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等决定,确保检察办案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林建安 陈红伍)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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