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上班第二天就不幸受伤,摔成粉碎性骨折,还被告知打的是黑工!明明是因工受伤,却迟迟拿不到工伤赔偿。这种情形,谁来“买单”?近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

遭遇 打“黑工”第二天,摔成粉碎性骨折

2022年2月底,小徐根据林某安排进入某项目工地工作,隔天小徐在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头部外伤,共支出医疗费近14万元。就医过程中,分包人工程公司与介绍人林某共垫付医疗费11万余元。

2022年6月,小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撤回仲裁申请。2022年9月,厦门市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小徐为工程公司招用的杂工,并确认小徐为工伤。随后,小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并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徐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10个月,其中含取内固定物1个月。

2022年11月,厦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上述工伤认定书中认定小徐为工程公司招用的杂工系事实认定有误,但不影响最终认定结论,决定维持该认定书的工伤认定结果。

次月,海沧区劳仲委作出裁决:一、小徐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解除;二、工程公司应支付小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费,合计近27万元。

争议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谁来买单?

工程公司对上述裁决结果不服,又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一、确认工程公司与小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工程公司无需向小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仅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治疗费,合计11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小徐和工程公司就劳动关系、工伤责任范围等问题争执不下。

工程公司说,案外人林某因刚过春节人手不足雇佣小徐,让小徐冒用其原有的其他施工人员认证信息进入案涉场地施工,小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小徐仅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部分。

小徐则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受伤后应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用工主体单位应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若没有购买,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违法分包要担责用工主体赔偿23万元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案外人,小徐进入案涉工程提供劳务,但未与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公司须对案涉事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此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作的例外规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不能反向推导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实行承包经营等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均为用人单位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主体,可见工伤保险责任不单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由非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旨在保护劳动者因工伤亡后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的权利,如对工伤保险责任的范围加以限制,不利于立法目的实现。

工程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林某,小徐受林某雇用并因工受伤,其有权请求某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工程公司与小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3万余元;驳回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工程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仍不服,又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