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桩持续了14年的离婚析产官司。 夫妻二人均身份特殊。男方,之前任茂名市茂南区人武部部长、珠海市口岸局副局长张松成;女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兼总裁许淑清。

这桩离婚财产官司之所以打得“旷日持久”,核心原因是双方对本案3份《离婚协议书》的真伪情况各执一词。

梧州当地3名司法人员,因在离婚析产案审判过程中收受许淑清贿赂,作出了有利于许淑清的判决而获刑,本案为此迎来“再审”。8月25日,该离婚析产案重审二审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半路夫妻对簿公堂

张松成与许淑清是一对半路夫妻,他们均为1958年生人,于1998年相识交往。2000年8月1日,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4月7日,二者离婚。

许淑清系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于上世纪80年代末到广州黄埔区一家港资服装企业打工。1993年,许淑清与他人合股注册广州市黄埔区联丰贸易有限公司,从事服装生产经营。

联丰公司后更名为广州保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从50万元多次增资至10000万元,其中许淑清出资9000万元,持有90%的股权。司法材料披露,许淑清无法证明这些增资款由她个人所出。

据此前财经媒体报道,2006年广州保宇实业有限公司收购梧州中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企业,后更名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3%的股份,市值近40亿元。许淑清控股的广州保宇实业有限公司成为梧州中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她也为此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她长得好看,有事业心,管理能力强,后来在梧州成长为著名的女企业家。”张松成如此评价他的前妻。他称,许淑清对公司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过程中,他提供了全力支持,“多次举债融资。”

▲本案当事人张松成

据张松成解释,他与许淑清之所以东南雀飞,起于“假戏真做”,终于“弄假成真”。而许淑清则称,二人在广西、广东二地长期分居,婚姻实难维持。

2008年年底,张松成从部队转业待安置,许淑清提议,可在广东找一投资伙伴,到梧州成立一家彩印包装生产企业,作为梧州中恒制药股份公司指定的供应商。

“我们是夫妻关系,她担心我如果作为彩印包装企业投资人,与梧州中恒制药股份公司业务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不好向股东解释,我们就办理了假离婚。”张松成说。

办理彩印包装企业一事没有下文,但张松成与许淑清却于2009年4月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松成称,他事后才明白过来,“原来许淑清早就在谋划侵吞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据此前媒体披露,许淑清与已落马的之前任梧州市委书记的余远辉关系紧密。经广西纪委、检察部门深入挖掘,2015年,许淑清因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单位行贿等罪被刑事立案调查、受审,并最终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

因许淑清正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红星新闻记者无法与之联络,以就张松成的说法进行回应。据司法材料记载,许淑清认为,张松成在离婚后“企图通过手段分割她合法的个人财产”。

离婚后,张松成、许淑清对婚内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双方均诉诸法庭。此前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二人争议的核心是广州保宇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中恒集团有限公司)的90%股权,以及广西梧州市升龙秀湾8号楼20层北侧2001号房产权。

核心证据未做鉴定

据(2017)桂04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等司法材料,许淑清离婚析产案属于“一事二诉”。

2009年,张松成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后此案移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4月,许淑清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明“建议”下,针对同一财产在万秀区人民法院发起“确认之诉”。张松成“财产分割”案被移送梧州中院管辖后,尚未开庭就被“中止审理”,原因正是许淑清提起了“确认之诉”。

这一阶段,许淑清向法院提供了3份《离婚协议书》。张松成认为,正是这3份《离婚协议书》,左右了两案此前的判决。

3份《离婚协议书》分别作于2004年11月24日、2006年9月9日、2009年4月19日。张松成委托代理人霍逸岑律师介绍,3份《离婚协议书》均有张松成签名,“但那是2004年二人吵架时打印的版本,实际当时二人并未离婚。”

霍逸岑称,许淑清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离婚协议书》是打印版本,出现在离婚协议中的“婚后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收益归各自所有”等字样,为许淑清手写添加,张松成均不认可。

▲3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之一

依据这3份证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作出了不利于张松成的判决。

公开披露的判决书等司法材料显示,两案审理中,时任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金明、梧州市中院民事庭庭长蒋学政(后升任苍梧县法院院长)、梧州市中院立案庭庭长周春兴(后升任蒙山县法院院长)收受了许淑清的贿赂。金明、蒋学政、周春兴均已获刑。

2018年4月,两案因“判决确有错误”被梧州中院裁定再审。2020年11月,梧州中院将此案发回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梧州中院认为,原审“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作为离婚财产处分的定案依据,于法相悖,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今年1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本离婚析产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依旧判决确认广州中恒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归许淑清所有,并“驳回张松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松成上诉。8月25日,本案重审二审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红星新闻记者旁听了本次庭审,对本案的3份《离婚协议书》关键证据的来历,二审主审法官莫芮向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进行提问,并询问为何其中一份证据上有“复写”痕迹。

张松成代理人当庭提出3份证据是伪造的。代理人提出应该对本证据作出权威司法鉴定,“连日期都是许淑清加上去的,张松成之前就提出要对3份证据在广西之外地区做鉴定。”

许淑清代理人则称,3份证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每一份都是一式两份。其代理人还指出,张松成对许淑清有家暴行为,许淑清有病历为证。

对“家暴”这一说法,张松成本人否认,“当时仅仅是争执,就连病历都是伪造的。”

法院重组合议庭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所作的《对原告张松成申请证据鉴定的答复》中称,就张松成提出的对3份《离婚协议书》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采纳”,故“不予同意”。

今年1月,万秀区人民法院回复张松成,经审查,该院认为张松成提出的鉴定申请事项“缺乏必要性”。而在8月25日的庭审上,审判长莫芮表示,对这些证据是否鉴定,她将认真考量。

▲万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张松成对3份《离婚协议书》的鉴定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张松成代理人当庭指出,因梧州中院相关司法干部徇私枉法在先,本案依法应由梧州中院逐级报请广西高院、最高法院或指令管辖。

张松成方认为,本案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与受贿、枉法裁判被判刑的3名梧州中院前司法干部存在上下级、前后任等错综复杂的同事关系,故申请本案全体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

张松成另一名代理人汤敏煌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提审。

汤敏煌称,以万秀区人民法院主管前副院长金明为例,金明在原审中收受许淑清贿赂的犯罪事实,已由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2017)桂04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确认,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将案件发回万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张松成指出,许淑清在当地关系盘根错节。据广西高院的公开消息,2015年2月,身为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许淑清曾到梧州中院,就该院“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和赞扬,中恒生产经营良好,“梧州中院的保驾护航功不可没”。

“本案系法院枉法裁判,错在法院,但重审中,我一审、二审阶段被要求缴纳总计上百万的诉讼费。”张松成说。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向张松成发出通知称,本案经该院审查认为,不属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规定可以减免诉讼费的情形。梧州中院要求张松成在本案二审开庭后10日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费,按自动撤销上诉处理。

▲张松成收到的可缓交诉讼费10日的通知

8月28日,梧州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称,该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松成与被上诉人许淑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两案中,申请人张松成认为,该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人员与两案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要求该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人员回避,该院于8月25日当庭驳回该申请,张松成方当庭口头提出进行复议。

该院经复议,认为该院审判委员会中两人符合相关情形,另有两人退休。8月30日,该院告知张松成,本案审判委员会人员已经变更。如该委员会仍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且“本案需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张松成方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梧州中院变更后的审判委员会名单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发自广西梧州

编辑 彭疆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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