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若与同事领导间产生矛盾,遭一方辱骂,你会选择默默忍受?还是反唇相讥?愤然离职?
近日,话题#00后被领导辱骂后起诉获赔100元#冲上热搜,引发网友讨论!
热搜截图
办公室“摸鱼”被上司逮个正着
因辞退问题矛盾升级遭辱骂
据媒体报道,00后的小港于2022年8月入职南昌某教育培训公司,主要负责咨询和招生,月薪大约3000元,90后的刘某是其直属上司。
“其中也有我的问题。”对这段纠纷的起因,小港并不避讳。他说,今年6月初的一天早晨,恰好处于学员考完的淡季,他的手头也没什么工作安排,于是在办公室“摸鱼”打了会游戏,被刘某逮个正着,“那时候甚至有些人都没来,都没在工位。”
小港原以为领导最多处罚一下自己,但没想到刘某给了他两个选择,一个是工资计算到当月15日自行辞职,另一个是由其亲自辞退。面对如此突兀的劝退,小港并不接受,“我摸鱼,你给我应有的处罚,这是没什么问题的。”
不到一周后,刘某又打电话要求小港和同事交接工作,并交出工作手机。通话时,两人一言不合、情绪上头,发生了争吵,小港有意识地打开了录音,刘某开始上升到人身攻击,对其爆粗“他X的。”
小港就此事报警,希望刘某能在办公室当着全体员工的面公开道歉。民警通过电话与刘某沟通调解,电话中,刘某同意向小港道歉。然而,小港却迟迟未见实际行动,多次询问催促,都被推脱敷衍了事。
在此期间,小港6月到手工资明显下降,经查,自己的管理绩效被刘某扣光。7月,小港给刘某发去一份律师函,也未得到回应。直至8月,小港仍未等到刘某的道歉,遂辞职并上诉。
法院判决:
上司在微信群道歉不少于50字
赔偿100元精神损失费
8月下旬,小港以人格权受到损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当着所有员工的面,正式公开向自己道歉,并赔偿误工费等费用1000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刘某辩称,自己骂人系事出有因,其在事发前曾了解过,员工小港“经常不带工作手机上班……经常在公司利用上班时间打游戏,上班态度不端正,经常因个人行为在工作中进行偷懒……”又因自己催问交接手机时,“对方回复态度已然不好,于是本人针对其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其工作进行批评,因对方态度实在刺激到本人,导致情绪有些激动,下意识情况下说出了几句辱骂之言。”
尽管他同意警官的要求道歉,但小港发信息口气嚣张称"道歉不需要我来教你吧,需要当全部员工面道歉,并且还要拍下视频,直至其满意为止",他认为这触及了他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因此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工作问题在电话中辱骂原告小港,属于侵害其人格权;刘某在微信群中对小港使用“最适合你的工作可能是去坟场念悼念词”,这种明显具有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评价亦属于侵害原告的人格权。原、被告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应依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而非辱骂他人或公然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评价。
判决书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对小港道歉的文字内容(内容不少于50字),或将道歉声明(内容不少于50字)张贴于公司办公室内或走廊不少于三日以消除不良影响,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小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元。同时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判决书
小港称,判决下达后,刘某在7日快到期的前两天向其道歉,并转账125元给他。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勇气可嘉,但此事可能会影响小港未来的职业发展。
网友评论
不少网友认为,领导辱骂确实有错,但小港自身的工作态度也有问题。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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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了,故意推迟求职者入职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法院判决当事公司赔偿求职者经济损失16000元。10月9日,海淀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
海淀法院
原告小希诉称,其通过了兴晟公司组织的应聘面试,并收到了兴晟公司所发送的录用通知。在回复兴晟公司按时入职后,其办理完成了原工作单位的离职手续,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了相应的入职材料。但在入职前夕,兴晟公司的人事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入职时间,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兴晟公司履行缔约过失赔偿40344元,因准备入职而产生的体检费、拍摄证件照费用261元,并承担未入职期间小希自行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2826.2元。
被告兴晟公司辩称,该公司认可小希参加其组织入职考试的事实,也承认向小希发送了录用通知。但是因各种原因影响,该公司无法为小希办理入职手续,因此提前通知了小希变更入职时间,变更了入职通知的内容,同时也向小希说明了相应的风险和处理意见。小希未能入职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影响,并非兴晟公司的主观恶意,所以兴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小希也并没有提供其存在实际损失的证据,数额畸高,故要求驳回小希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希作为应聘者通过了兴晟公司组织的应聘考试,并收到了兴晟公司所发送的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上载明了具体的入职时间、入职岗位,并要求小希入职时携带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收入证明、身份证、体检报告等材料。该通知书系兴晟公司希望与小希订立劳动合同所发出的要约;而小希收到录用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回复,同意按时入职,系对于该要约的承诺。由于双方当事人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上述的要约与承诺所达成的入职合同系预约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兴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持续推迟小希入职时间达一年之久,且至今尚未明确小希的具体入职时间,其具有缔约过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小希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希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则结合录用通知载明的应聘岗位工资标准、兴晟公司的过错程度、小希离职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及主张损失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解释,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是本案审理中的关键一环。通知书可理解为用人单位基于促成与拟录用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目的,而向劳动者所发出的书面要约,其中包含录用意向、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入职条件、报到要求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录用通知书一经劳动者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可撤销,劳动者也不可随意毁约,双方之间就劳动合同(本约)形成预约合同法律关系。
在就业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不论是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都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一份“轻飘飘”的录用通知,背后却也是双方努力争取的结果,隐藏着彼此浓浓的期许。所以尽管双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也应时刻牢记行为的边界由法律所约束,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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