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阳新县看守所民警金道铜,以经济困难、急需用钱等为由,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索贿10.1万元。此外,他还编造谎言,以找熟人为在押人员从轻量刑为由,诈骗在押人员2.3万元。这些赃款被金道铜用于个人消费、吸毒、网络赌博等。
阳新县法院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该院于2024年1月17日一审判决金道铜犯受贿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判决书显示,生于1976年的金道铜原系湖北阳新县看守所民警,其因吸食毒品,于2022年11月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阳新县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金道铜利用担任阳新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的职务便利,以经济困难、急需用钱等为由,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索要人民币共计10.1万元。
其中,金道铜以借款为名或以其他名义向程某1索要5.5万元。2021年5月,程某2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后与金道铜逐渐熟悉。程某2提出让金道铜帮忙给其侄子程某1联系下,让程某1转些钱给金道铜用于改善其生活,金道铜表示同意。后金道铜与程某1进行了联系,程某1向金道铜转账1万元用于给程某2改善生活。
此后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间,金道铜多次以经济困难、急需资金、修理汽车为由向程某1索要钱款共计5.5万元,程某1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交由金道铜并请求其对程某2予以关照。
此外,金道铜还以借款为名向唐某索要3.9万元,向潘某索要0.7万元。
2021年6月,顾某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了被告人金道铜。后金道铜应顾某要求与其妻子唐某进行联系,让唐转钱给金道铜用于给顾某改善生活。此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间,金道铜多次以经济困难、急需资金为由向唐某索要钱款共计3.9万元,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交由金道铜并请求其对顾某予以关照。
2021年4月,被告人金道铜受在押人员杨某委托,到看守所门口领取杨某朋友潘某所送的生活用品,两人见面后,潘某请金道铜关照杨某并互相留了微信。2022年4月15日,金道铜因网络赌博输钱,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潘某电话,提出借款1万元,潘某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先后转账金道铜共计0.7万元,并请求金道铜对杨某予以关照。
被告人金道铜收到上述10.1万元后,将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偿还信用卡、赌博等。
除了索贿,法院还审理查明,金道铜还存在诈骗的犯罪行为。
2022年6月,被告人金道铜在与阳新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汤某聊天时问其量刑建议情况,汤某称检察机关给自己的一年六个月量刑建议过重。金道铜听后谎称其在检察院有熟人,可以到检察院找关系为其从轻量刑,并且编造了托关系找人需要财物(购买价值198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打点的谎言,让汤某给其转款2万元,汤某听后信以为真当即表示可以支付3万元,多出来的1万元作为金道铜的辛苦费。
于是,汤某通过金道铜联系其朋友马某,让马某支付3万元给金道铜。2022年6月至7月期间,马某用其丈夫成某的微信及本人的微信分6次向金道铜的微信转账共计2.3万元。金道铜将骗得的2.3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购买毒品及个人花销。
据程某1等人证言显示,所谓的照顾,就是金道铜带被害人出监室看电视、吹空调、帮忙传递消息等。
阳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道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被告人犯有数罪,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金道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1月17日,阳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道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对被告人金道铜违法所得人民币10.1万元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金道铜退赔被害人汤某人民币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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