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民早就认识到,在中世纪晚期的主教大量参与政府活动时,学者们倾向于用笼统的术语来描述这些活动,将那些选择为王室服务的人贴上
“行政人员”、“官僚”或“公务员”
的标签。
天主教对王室的影响
事实上,他们被描述为国王的法官,
因为主教的大部分工作都是以国王的名义伸张正义。
这种司法活动的背景,
表明主教在议会等机构中特别活跃,这些机构酌情为国王的臣民伸张正义。
自由裁量正义受到自然法则的密切影响,而自然法则又从神圣意志的抽象概念中获得权威。自由裁量正义的神学基础意味着主教参与世俗政府并不影响他们作为教会领袖的角色。
现代人将“公务员”主教描述为自私自利的野心家,他们应该被更细致的政府人员所取代。
1418年,巴斯向财政大臣提交了一项法案,抱怨公民要求停止教区钟声造成的噪音,他声称这违反了一个长期存在的习俗,该习俗规定修道院大教堂的钟声应该优先于城镇,并且在宵禁和第二天早上响起之间不应响起其他钟声。
修道院和僧侣面临的困难尤其严重,因为教堂的钟声听起来太过嘈杂。事实上,如此大的噪音,影响了僧侣们进行神圣的祷告,这个案例作为现代的
“吵闹的邻居”
的现象,显然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但这种噪音对于巴斯的僧侣来说是无法接受的,
因为敲钟是权威和声望的重要象征,可以用来划定权威界限。
争端的重要性在于主教使交战各方达成协议的作用,最初的请愿书被发送给达勒姆主教托马斯·兰利,他是当时的财政大臣,
但他似乎在这件事上没有任何作为。
真正的和平缔造者是威尔斯主教尼古拉斯·布布威斯,由于他的调解,巴斯的“钟声”结束了,从各种意义上说,和平都得到了恢复,从而给了僧侣们喘息机会。
布布维斯主教对争端的解决很好地说明了
主教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冲突中的调解作用
,布布威斯参与这一事件是有原因的,因为巴斯市是他教区的一部分,而且争端涉及教会性质的事务。
但此案本身最初已引起王室的注意,
而布布维斯本人实质上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来解决问题。
作为国王的法官代表,以这种方式行事,
布布威斯按照主教成员代表国家履行管辖权职能的传统工作。
这一作用在中世纪晚期得到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调查中世纪晚期主教如何充当王室代理人的研究集中在他们作为税收筹集者方面,作为战争宣传的传播者,他们出现在国王的政治支持者或反对者的活动上。
此外,在法律程序问题上以及管辖权认同问题上,历史学家倾向于将教会和国家置于对立面。这种观点基于一个隐含的假设,即主教只对教会法院的运作感兴趣,对普通法和其他非专业管辖环境的运作几乎没有兴趣,他们致力于捍卫他们的教会利益免受王室的侵犯。
事实上,主教在世俗的背景下执行司法权是没有理论基础的,只要这些活动不会让他的教徒流血。在十三世纪中叶以前,国王会任命主教作为他的法官,从这时起,神职人员越来越被边缘化,因为出现了一个专业的律师阶层来接管国王法院的运作,控制整个特权或自由裁量司法领域。
也就是说,那些不属于普通法职权范围的案件,不是根据预定法典来判决,而是根据被主教认为的公平来决定的,主教继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随着为提供特权正义而建立的制度结构变得复杂,主教对世俗法律这一重要分支的参与变得更加明显。
大法官的诞生
在学术方面,这种现象在中世纪晚期大法官的背景下得到了明确的承认,在十四世纪和十五世纪期间,大法官在神职人员的领导下发展成为初审法院,他们在支撑自由裁量权正义发展以及神学、自然法和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也做了重要的工作。
但是对于许多主教(不仅仅是神职人员)代表王室进行的司法活动的性质,还没有更广泛的认识,也没有试图将这些活动与特权所依赖的哲学框架联系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学术工作中对“正义”一词的有限概念化来解释。
“正义”通常与普通法有关,“法官”通常被认为是法人。从这样一个前提开始,与普通法一起运作的特权或自由裁量管辖权与塑造法院(如季度会议或国王替补席)的法典一样,都是皇家正义的体现。
因此,人们把主教描述为国王的“法官”,因为皇家正义本质上是人们要求行使的,在需要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案件中,需要权衡论点,以庄严证词的形式,并以国王的名义做出最终判决。
主教在三个机构背景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议会、理事会和大法官。由于大法官的管辖权发展晚于议会和理事会,因此将在讨论中单独审议。
在议会中,主教对世俗管辖权的参与最为明显,因为主教是国王任命的审判员首领,对每个议会提出的私人请愿书进行裁决。
国王的高级秘书-大主教
在十四世纪上半叶,情况尤其如此,当时只有少数人参加委员会。例如,在1341年,英国只任命了四位主教(达勒姆、索尔兹伯里、伊利和赫里福德)。
1354年,林肯、罗切斯特、诺里奇以及坎特伯雷大主教被包括在内,在世纪后期,由于受到多变的政治气候的影响,任命模式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1377年10月,在理查二世掌权期间,至少有17名主教席成员被任命为审判员,相比之下,出席亨利四世1399年第一届议会的十五位主教中只有三位参与了请愿书的听证会,在这个议会中,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罢免的动荡事件上。
在其他时候,任命都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性。
1391年,大约一半的主教席成员被选为审判员,在1401年,这一比例约为三分之一,在1426年,涨到大约一半。
这表明任命是为了确保只有那些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人才能被指定为审判员,这些主教在行政能力和为王室服务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
1391年,五位主教被任命审理来自英格兰、爱尔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请愿书,其中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考特尼、罗伯特·布雷布鲁克、伦敦主教威廉·威克汉姆,温彻斯特主教托马斯·阿伦德尔,伊利主教和达勒姆主教沃尔特·斯基拉夫。
无法确定主教们在司法时承担了多少工作,因为这次审理并没有任何记录。然而,编年史家托马斯·沃尔辛厄姆指出:迈克尔·德拉波尔在1399年提交的请愿书是由坎特伯雷大主教、温彻斯特主教、圣奥尔本斯修道院院长和诺森伯兰伯爵组成的特里尔小组委员会发出的。
在某种程度上,当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议会时,这些印象得到了证实,那里的记录更具启发性。与议会一样,国王议会的日常事务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主教处理。
也就是说,国王议会常设的“执行”委员会,通常设在威斯敏斯特,监督政府的日常运作,接收和发送请愿书。
神职人员,尤其是主教,承担了大部分的负担,因为出席名单显示,他们是最勤奋的会议参与者,并且形成了一致的意见,虽然信徒可能并不在场,但总有主教以这种身份行事。
1328年,诺福克的布工和织布工对一份请愿书的认可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有人指出,恳求书是在“达勒姆、伊利、伍斯特和其他主教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意味着三位主教构成了会议成员的基本核心。
由于大臣、司库和枢密院印章保管人通常也是神职人员,所以他们自动出席会议,国王的会议可以呈现出明显的教会色彩。那些审议波尔多商人的议员,后者在请愿书中要求确认他们在英国进行贸易的权利。
同样,一份可追溯到1407年2月12日的议会会议的名单表明,除了国家的主要官员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只有:伦敦主教尼古拉斯·布布维斯、亨利·博福特、温彻斯特主教和达勒姆主教托马斯·兰利。
在1426年的议会中,商定任何未在议会中处理的请愿书应“由上述当局提交国王会议,听取同一请愿书中规定的所有事项,并根据酌处权和良心确定这些事项”。
有十几份请愿书被保存下来,每个地方都注明了一名议员的姓名,是为了表明他对这种情况负有特殊责任。虽然有四份请愿书记录了两位平信徒(即斯塔福德伯爵和格洛斯特公爵(各两名))的参与,但其中30份被分配给巴斯主教约翰斯塔福德、伍斯特主教菲利普·摩根、伊利主教约翰·福特汉姆、托马斯·兰利、达勒姆主教和诺里奇主教威廉·阿尼克。
作为议员和议会审判员,许多主教经常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争端,这些都对国王臣民的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显而易见的是,他们被指派担任这些角色只是为了裁决与教会事务有关的请愿书。
从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到地方的土匪行为,再到国王大臣的行政无能或腐败,主教团成员被要求解决大量来自平信徒的请求,这些请求很难通过普通法程序解决。
然而,查看这些法庭任命的主教名单,只能部分了解这些活动,因为主教也经常被派往地方调查和解决引起王室注意的问题。这些委员会是由议会审判员和国王议员审查的请愿书产生的。
为了回应诺福克布工在1328年提出的请愿书,诺里奇主教威廉·艾尔明(WilliamAirmyn)被国王的主教议员指派(与其他人一起)调查制布商指控的真实性。
1391年,伦敦和伊利的主教与理查德·莱斯克罗普一起被议会委托仲裁沃尔特·西比尔与威廉·科格沙尔之间的争端,这些人是伦敦著名的商人,但争端起源于各省。
1413年5月,亨利五世继承王位后不久,埃克塞特、巴斯和威尔斯的主教被要求尽快处理巴约纳提交给亨利四世的未决案件。直到1426年,梅尔科姆里吉斯的伯爵和佃户因贫困而要求特殊豁免。
在1427年,威尔斯主教约翰·斯塔福德和诺里奇主教威廉·阿尼克,被议会指派调查约翰·博蒂勒在亨利五世统治末期发生骚乱后被威廉·奥威尔监禁的情况。
在其他情况下,主教参与仲裁可以从委员会本身的条款中看出,因此主教亨利·高尔(HenryGower)于1332年5月被任命与四名平信徒代替南威尔士大法官吉尔伯特·塔尔博特(GilbertTalbot)行事,以回应几个议会提出的请愿书,这些请愿书抱怨了罗杰·莫蒂默(RogerMortimer)在担任威尔士大法官时受到的压迫。
1335年8月,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斯特拉特福德和林肯主教亨利·伯格赫什被指控调查商人的投诉,这些商人声称在约克遭受了该市官员的各种压迫。
1337年,达勒姆主教理查德·德·伯里(RicharddeBury)和卡莱尔主教约翰·柯克比(JohnKirkby)参加了一个大型委员会,负责调查和确定约克郡和威斯特摩兰之间的边界,此前议会提交了一份报告,称两个县的人民之间就此事产生了争议。
在其他情况下,涉及主教的委员会似乎是由国王主动作出的政策决定产生的,当需要调查大臣和官员的行为时,情况尤其严重。
结语:
由此可见,虽然大主教时代为中世纪的国王进行了不少的帮助。甚至将国家整治的有声有色。但宗教关系与政治关系历来就是一笔糊涂账。当大主教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必然会对当时的中世纪司法机构产生毁灭性的打击。没有人会愿意招惹这么一位“钦差大人”。毕竟大主教手中的“尚方宝剑”可是无比的锋利!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