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郑壹

据广西高院消息:3月20日上午,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赵亚飞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赵亚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被告人赵亚飞受贿所得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赵亚飞利用担任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林某、王某某等8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子女入职等方面及陆某某、龙某等16名下属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人员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23.81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亚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亚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部分赃款等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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