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公交车司机因超载被交警罚款1900元记12分,还因此“丢”了工作,司机懵了:“公交车也有超载?”,不服处罚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事发当日下午,公交车司机吴某像往常一样开着公交车在固定路线上行驶,途中遇到巡查交警,被巡查交警拦下。

交警发现其所驾驶的公交车核定载客只有16人,但是车上却坐了24人,于是以超过额定乘员20%为由,当场给吴某下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吴某在15日内到交警大队处理。

吴某当时就懵了,与交警理论未果,后在规定期间内跑到交警队再次与交警理论,结果还是被交警以超员为由处以1900元罚款、记12分。交警队对吴某处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即“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2000元罚款。”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队随后还扣留了吴某的驾驶证。而吴某身为一名公交车司机,没了驾驶证,随即又被公交公司停工并停发工资。

“从来没有听说过公交车也有超载的!”事后,吴某越想越憋气,于是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仪陇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撤销了交警队对吴某的处罚。

吴某本以为是事情到此为止,结果交警队又变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即“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对吴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随后,吴某不服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队对自己的的处罚。同时另案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交警队赔偿因处罚而给其造成的停工损失,包括工资、社保等7万余元。

在要求撤销处罚的案件中,吴某表示,第一:自己开的是公交车,且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客运站,车内设有10个拉环,不存在超载的情形,交警队法律适用错误。第二、他表示案发现场仅有五名协警,无正式编制的交通警察在场。协警人员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无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陈述材料》均无自己的亲笔签名,交警队程序违法。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即便认为存在违法行为,交警程序违法,对其的处罚也不合法。

而面对吴某的控诉,交警队则认为:虽然吴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使用性质是公交客运,但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同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陈述材料》因办案民警疏忽大意,才导致吴某未能及时签字,事后由民警代签。认为处罚前告知笔录,系民警当场告知后,记录人根据吴某的回答如实记录后,交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且上述未签字文件及材料对案件事实认定无影响,也并非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公交车可分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区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与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并不完全以车辆内部的陈设来区分,而是以车辆的运行路线,车辆的内部设置等来综合考虑。

本案中,吴应和驾驶的案涉车辆虽然车内设有拉环,但并不能认定案涉车辆系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并且,即使是设置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采纳了交警的意见,驳回了吴某再次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

事后吴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后又被二审法院驳回。而因为撤销行政处罚的诉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其行政赔偿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又驳回了其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规。莫让“习以为常”成为“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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