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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摄的照片流出是否侵权 《酱园弄》以争议“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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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陈可辛导演,章子怡、杨幂等多位知名演员主演的电影《酱园弄》正式在戛纳电影节举行首映。就在业内外对该片充满期待之时,5月26日,被曝在首映礼中拍摄的电影照片流出。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现阶段流出的照片大部分已经经过打码处理或已删除。
《酱园弄》首映过后,国内某社交平台上便有部分博主晒出电影中的部分画面,并通过配文的形式对该片中的部分内容、剧情进行评论。一时间,盗摄图文很快被大量转发搬运至其他平台。截至5月26日14时,#酱园弄盗摄#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达到3246.6万,讨论量达到2.9万。
事实上,针对盗摄背后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早已出台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关于电影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在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一案中,马某予、马某松等四人同以营利为目的,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复制《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上百部电影,将盗录复制的影片销售给“影吧”经营者。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5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针对此次盗摄事件,北京商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由于现行法律中说的是录音和录像,并没有包括拍照,因此拍摄电影照片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法律还没有准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有部分观众认为拍摄照片发朋友圈,仅仅是为了个人欣赏并不是为了牟利,应该属于合理使用。那么,这一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次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会有一个限度,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且应该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另外如果大量地使用会产生替代性作用,比如通过这些素材可以串联起剧情或者表现出了部分剧情,在这种情况下,我就认为它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就会构成侵权。”赵虎进一步解释道。
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王千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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