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汉中市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宣布对故意杀人犯金汉君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之后,该布告在网上被转发。3月22日,澎湃新闻从汉中中院确认了该布告的真实性。

布告显示,2021年11月2日,金汉君因琐事先后将其弟弟、弟媳,及一名村干部杀害。该犯后被汉中中院判处死刑,其上诉后,被陕西高院驳回。最高法复核后核准了金汉君的死刑判决。

图为法院张贴的布告

故意杀人犯金汉君,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小学文化,农民。

罪犯金汉君与被害人金某一(殁年49岁)系同胞兄弟,两家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金寨村相邻居住。

2021年,金某一家修房期间,金某一与妻子叶某某(被害人,殁年38岁)暂住在金汉君家,金汉君与金某一常因生活琐事争吵。

2021年11月2日18时许,金汉君酒后又因生活琐事与金某一、叶某某发生争吵,遂持家中的一把单刃刀捅刺叶某某,金某一见状上前阻拦,金汉君持刀捅刺金某一胸腹部,金某一被捅刺后躲至邻居家,后来因被刺破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金汉君再次持刀捅刺叶某某胸背部数刀,致叶某某因被刺破肺脏及主动脉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随后,金汉君沿金某一逃跑方向寻找金某一未果,返回现场时见村文书金某二(被害人,殁年58岁)站在叶某某倒地处打电话,因平时对金某二不满,金汉君便从金某二身后捅刺其背部一刀,致金某二因被刺破心脏死亡。

作案后,金汉君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通过亲属向公安机关投案。

布告显示,罪犯金汉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金汉君因生活琐事持刀杀害弟弟、弟媳二人,又杀害无辜村干部泄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虽然金汉君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金汉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汉君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金汉君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布告显示,汉中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3月18日将罪犯金汉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延伸阅读

2月29日,记者获悉,湖北黄石持斧杀妻案凶手余某斌已于2月28日被执行死刑。

2月29日,被害人阚某芳的姐姐介绍,执行死刑前一天父亲接到了法院的短信通知,自己当日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打电话确认了消息属实,她表示:“我们等了好久,妹妹可以安心地走吧,安心地去了。”

余某斌与阚某芳2014年3月结婚,育有2女,婚后阚某芳长期遭受丈夫家暴。

2020年5月,阚某芳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夫妻离婚涉及财产评估,2021年1月8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员到其位于阳新县的家里查看房产离开后,余某斌携带斧头在电梯口堵住阚某芳并实施暴力,3天后,阚某芳因伤势过重身亡,殁年36岁。

图为阚某芳留下的遗书

2022年3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某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余某斌长期对身为妻子的被害人实施家暴,被害人迫于无奈提出离婚后,其不能正确对待,为泄愤在公共区域对被害人以利斧砍杀的方式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余某斌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虽然余某斌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归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余某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黄石持斧杀妻案二审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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