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电气工程师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他自认为不处在核心岗位、也不掌握商业机密,然而,跳槽到同类型公司后却遭遇了竞业限制,被索赔百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2018年12月,小王入职一家电气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他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任职两年不到,就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

半年后,小王收到电气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对方要求小王赔偿: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图为合同截图,小王在入职时就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仲裁裁决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元,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小王觉得很委屈,当初在公司月薪不过6000元,既不在核心岗位、也没有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怎么就被竞业限制了呢?

小王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

据悉,小王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也就是说,离开岗位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任职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原告小王:具体工作是从外面采购开关、控制器、灯,然后进行组装。

小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小王的工作不具有去了解公司核心机密的可能性,因此也不是约定竞业限制的一个对象。

小王认为自己既不在核心岗位、也没有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该被竞业限制,图为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竞争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入职时自愿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离职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认定小王离职后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图为审判书截图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5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

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竞业限制的具体解释说明(图/网络)

来源: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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