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青岛一企业被国家外汇局青岛市分局依法罚款18638995.5元。

6月24日,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公司(下称“青岛兴信昌”)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国家外汇局青岛市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对此,笔者拨打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电话,接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罚款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按第四十一条,若本条处罚无误,该企业至少违反规定将数千万外汇汇入境内。

天眼查显示,青岛兴信昌成立于2021年6月,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注册地址是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法定代表人为孙守波。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等。

除了基本信息外,青岛兴信昌对外披露信息甚少。企业年报中,该公司企业资产状况为“企业选择不公示”,社保信息中,缴纳社保人数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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