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 青岛报道 通讯员 郭倩
7月5日,胶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胶州市人民法院介绍了胶州市行政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相关白皮书。胶州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收案连续两年下降,同时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增高。
根据白皮书内容显示,2023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86件,其中行政诉讼共242件,同比下降4.35%,行政案件收案连续两年下降。审结499件,服判息诉率63.42%。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2万元。通过府院联动,有效推进行政争议源头实质性化解,2022年胶州市行政案件收案总数(725件)首次出现负增长,同比减少1.63%。2023年共计收案486件,降幅明显,同比下降32.96%。
在所有案件中,跨区域管辖案件纠纷化解难度最大、政府败诉率也更高。2023年度胶州市人民法院跨区域收案78件,占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32.23%。90%以上的跨区域管辖案件为征收补偿、强拆赔偿案件,具有群体性、诉讼标的额高、矛盾实质性化解难度大的特点。另外,2023年度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同比去年有所增高,主要集中在征迁、拆违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领域。
典型案例:
案例一:赵某诉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某公安局分局撤销处罚听证通知案。第三人某公安局分局以原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由,将案件移送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先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后又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听证通知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通知书是被告在进行听证之前一个环节,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系过程性行为,不具备可诉性,应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但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对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二:原告李某诉被告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原告将其承包地转租给他人,被告政府对承租人进行了青苗补偿。但在被告下达征收公告,并要求被征收土地不得再种植任何农作物后,原告又种植了小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原告在案涉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又在涉案地块上种植小麦,不符合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故对原告地上附着物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对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群众合法主张权利、提升法治素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某物流公司诉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因某物流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某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电子执法,决定给予某物流公司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电子执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不服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某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某市政府维持了某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决定。法庭审理认为某市交通运输局给予某物流公司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法合规经营,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案例四:刘某诉某区卫生健康局、某区政府、第三人某美容门诊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刘某认为某美容门诊部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向某区卫生健康局提出调查申请,因其迟延履职,原告又向某区政府投诉要求该区卫生健康局履行法定职责。某区卫生健康局作出部门答复后,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对该答复予以维持。后原告对该部门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卫生健康局作出案涉部门答复意见过程中,对手术所涉医师的执业资质、开具处方笺资质等的调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刘某请求撤销,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某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部门答复意见及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卫生健康局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刘某。本案体现了从严监管医美行业人员依法从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审判理念,对引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切实履职,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例五: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案。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外人某公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时所提交的抵押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等。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原告申请事项均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告答复于法有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不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对于规范公民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具有示范作用。
新闻线索报料通道: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齐鲁壹点”,全省800位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