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扎兰屯威诺康馨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扎兰屯威诺康馨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被罚款1万元。处罚信息如下:

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城北处罚〔2024〕7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威诺康馨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0783MAC8QX1D0T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王**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超使用期限医疗器械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构成销售超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罚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超使用期限医疗期限:49把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

2.罚款10,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8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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