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范佳

据客户端消息,6月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受贿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担任宝鸡市委副书记,榆林市代市长、市长,榆林市委书记,陕西省副省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金柱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金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金柱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简历显示,李金柱出生于1955年2月,河北沧州人,1982年2月参加工作,曾任榆林市市长、市委书记、陕西省副省长等职,2015年1月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去年5月,李金柱官宣被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去年12月消息,李金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经查,李金柱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弃守政治责任,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背道而驰,搞“七个有之”,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经商办企业;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家风不正;“靠煤吃煤”,贪婪无度,官商勾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认为,李金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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