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31日消息(记者 费权)近日,网传在青岛市崂山风景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逆行插队未果,追尾前方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司机,疯狂辱骂,连扇对方十几个耳光,被打司机口鼻流血,并未还手。

对于女司机王某的行为,官方发布情况通报: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对此,网友评论“得亏被打男司机没有还手,不然就是互殴”,也有网友认为“对女司机的处罚似乎太轻”……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

若男子还手,是否会定性为互殴?

“在这种情况下,还击是否算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综合事件的起因、过错方、具体情节及经过来看,若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且双方手段相当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互殴;只有在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男司机在遭受女司机的持续殴打过程中采取防卫措施,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防卫的程度应当与女司机的侵害行为相适应。男司机可以采取阻止女司机继续殴打的措施,如推开女司机、反击以制止进一步伤害等。但如果男司机过度反击,导致女子严重受伤甚至死亡,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伟建议,在发生冲突后,应尽量保持克制,录音录像保留相关证据,切勿冲动。

处罚结果是不是太轻了?

对于女司机的行为,情况通报显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女司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有网友质疑,这样的处罚结果太轻,应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女司机刑事责任。

对此,徐伟表示,虽然男司机出现了口鼻流血的情况,但这并不能作为判断伤势的依据,有关方面对伤势的认定有更严格的程序,如果认定男司机达到轻伤及以上,女司机才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

而“寻衅滋事罪”通常要求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恶意。虽然女司机的行为具有攻击性和挑衅性,但具体是否构成“随意”及“情节恶劣”,需结合案情细节、证据充分性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目前看来,要追究刑责的话,要么女司机曾经因为打人留过案底,构成“多次殴打”的情况;要么结合现场情况,看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造成严重堵车、引发众人围观等等。如果都没有,那么的确很难构罪。

“网友看到的警方通报只涉及社会治安方面的处罚,但对女司机的处罚并非只有这些。”该律师表示,女司机逆行追尾以及逃逸的情节属实,这就归属交警部门负责,如果交警判定女司机在追尾中应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她就得承担相应赔偿。而逆行、肇事逃逸等行为同样违反交规,也会受到处罚。

此外,女司机依然有道歉、民事赔偿、承担医药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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