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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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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根据海南证监局公告。
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凯什均衡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存在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他人提供资金借贷的情形;
二、缺乏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重大事项未报告;
四、凯什科技融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情形,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7月2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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