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制大体上是沿袭明代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所以很多职务虽然名称是一样的,但是其品级、权力以及政治地位却不同。就拿一省最高长官巡抚来说,明代相比于清代就有很大的差距。
那么明代巡抚与清代巡抚的差距到底有多大呢?不客气地讲,前者权力恐怕还不及后者的一半,或者说明代的巡抚放在清代,顶多也就是布政使、按察使的水平。
首先是品级差距较大
巡抚一职始于明洪武时期,按《明史·职官志二》的描述:“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
明初之巡抚本质上是巡察风纪和处理地方突发事件之官,可以理解为朝廷派出的钦差大臣。永乐之后,由大规模派遣向专设过渡,宣德至成化时期,各省巡抚逐渐成为定制,巡抚由临时差遣转化为常设之封疆大吏,明代巡抚制度也正式形成。
自成化以后,各省巡抚均于两京各部侍郎、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甚至是知府等职中推升。
也就是说,巡抚出缺吏部选择的余地很大,上至二品的侍郎下至五品的郎中都有可能出任巡抚。当然原职不同,出任巡抚后的品级不同,且称谓也有区别。
原职为侍郎、京堂者出任巡抚,秩为正二品,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秩三品、四品不等,称“巡抚某处佥都御史”。
景泰之前,各省巡抚都不加“宪衔”(都察院头衔),景泰三年之后规定“大臣镇守巡抚皆授都御史”,所以明代的巡抚还有一个别称就叫“巡抚都御史”。
清代巡抚就没有明代那么复杂,朝廷官制中就明文规定各省巡抚的原品为从二品,因巡抚例加兵部侍郎衔,其品级提升为正二品。且各省巡抚还例加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其配置明显高于明代。
其次是权力不是一个量级
从职掌上来看,明清两朝巡抚本质上没有太多的差别,都具有治民、治吏、治军的三大功能。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明代巡抚无论在哪个方面,都做不到一言九鼎,方方面面都会受到很多的限制。
从仁宣时期开始,各省除了派遣朝官巡抚地方之外,又委任中宫太监镇守地方,谓之“镇守中官”,镇守中官在排名上是居于巡抚之上的,尽管朝廷有制度,镇守中官不得干预具体的民政、军政和司法,但在处理重大事件上仍具有比巡抚更高的话语权。
此外明代的巡抚无法掌控辖区内的武装力量,朝廷会另外派遣勋旧或其他武职担任“镇守总兵”,主管一省之军政。
如此一来,一省之中就出现了三足鼎立的情况,即所谓的“三堂并立”,说白了三堂并立就是明初三司并立的升级版,朝廷的本意就是为了压制地方势力,形成互相牵制的局面。
即便是在民政和考察属吏方面,巡抚也难以做到一言九鼎,因为在巡抚之外朝廷还向各省派遣巡按主管风纪。别看巡按级别不高仅为七品官,但是在地方上,巡按往往能凌驾于巡抚之上。
显而易见,明代各省最高权力是很分散的,与巡抚同处一个级别的有镇守中官、镇守总兵以及巡按御史。
清代吸取了明代各省事权不集中的教训,才将巡抚定为一省最高的行政长官,个别不设总督的省份,巡抚更是集军政、民政于一身。以明代巡抚的职掌来看,最多也就是扮演了清代布政使的角色,与最高长官巡抚差距十分巨大。
其三是政治地位不同
有明一代自始至终都是“内重外轻”,京官与地方官的身份地位相差悬殊,凡是有志于仕途前程者,都不愿意到地方任职,这也造成了高级别的地方官含金量反而不如低级别的京官。
巡抚亦然,表面看是威风八面的封疆大吏,但是在高级京官眼中并无多大分量。以级别论,高配巡抚与六部侍郎是一个层次的,可体现在政治地位上巡抚比侍郎不知要差了多少倍。
如果以晋升而言,巡抚任满调到京师后仍委以原职,低配的可能还是各寺卿或少卿,个别政绩突出的有可能会提拔为侍郎,至于升任尚书或是入阁的概率几乎为零。
清代与明代相反,乾隆以后逐渐形成“内轻外重”的局面,反而是封疆大吏更受欢迎。且督抚级别任职资格更高,非皇帝亲信不予,在皇帝眼中,握有实权的巡抚远比六部侍郎威权更重。
正常情况下,巡抚如果调至京师任职,大概率能混上尚书,最低的也是侍郎。而要是满人的话,搞不好还能调至军机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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