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依托公司、企业之名,长期活动于城市繁华商圈,涉案规模较大
项目类非法集资往往“紧跟”公众知悉度较高的国家政策,尤其是在新能源、新基建等新兴产业领域设立虚假投资名目,以增加自己非法集资的可信度
积极研判非法集资犯罪的新趋势,补齐监管短板,发挥基层防范作用,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源头防范和打击力度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吴文诩 鲁畅
打着“乡村振兴”的幌子,以养殖名义吸纳资金;伪造所谓北京大兴新机场石料供给项目,实施集资诈骗;通过销售所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产品,骗取群众投资……《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为掩护,打着响应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等旗号,编造虚假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公众投资,非法集资规模十数亿元至数十亿元,值得警惕。
今年4月18日,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暨2024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强调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风险蔓延势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召开全国法院、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部署会、培训会,对突出打击重点、全力追赃挽损等作出部署。
受访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假借国家政策名义行骗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组织化程度高、证据收集难等特点,打击整治存在一定难度,必须铲除其滋生土壤,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徐骏图/本刊
“紧跟”国家重大政策
2023年8月18日,内蒙古乌海市农牧局官方微信发布风险提示:重庆亿达汇隆农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制订“亿达汇隆农通”计划,拟在全国提拔筛选优质带领人为地区项目负责人,在市、县、镇开设隆农通运营中心,利用隆农通App开展农副产品交易。
该公司打着“乡村振兴”“助农”等旗号,涉嫌以养殖名义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同时,湖南永州市、河北保定市顺平县、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河南汝州市多地有关部门也针对该公司发布风险提示。
记者梳理发现,假借国家重大政策名义进行虚假项目投资的犯罪活动并不少见。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国家重大政策+新兴技术概念”等旗号,对自身虚假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包装,以高收益为诱饵,忽悠群众“入坑”。
2023年4月,海南海口市公安局通报其破获的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当地警方成功打掉一个长期流窜全国多地实施非法集资的职业犯罪团伙。涉案的全享通(海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线上线下推广方式,面向公众销售所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产品。截至2022年6月,该公司共售出所谓充电桩近2万个,吸收全国6000余名投资人资金10亿余元,但实际用于建设、收购充电桩的资金仅1000多万元,收购、建设充电桩仅123个。
北京叁伍金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苑旭光,伙同他人虚构北京大兴新机场石料供给等项目,通过发传单、开酒会等形式公开宣传,集资诈骗200余人、2000余万元,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高额返利及运营成本等,并未用于实际经营。
“2019年至2023年9月底,北京朝阳法院共计收案1873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以项目投资为‘幌子’的非法集资犯罪占80%左右。这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依托公司、企业之名,长期活动于城市繁华商圈,涉案规模较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肖圣雷说。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项目类非法集资往往“紧跟”公众知悉度较高的国家政策,尤其是在新能源、新基建等新兴产业领域设立虚假投资名目,以增加自己非法集资的可信度。
拆东墙、补西墙是此类虚假投资项目常见的资金回补方式。由于没有真实可靠的投资途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不断吸收新投资来填补前期承诺的收益和回报。一旦难以拓展新客户,就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结局。
犯罪活动复杂程度提高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复杂程度提高。从审判实践看,这类犯罪案件呈现组织化犯罪、钻监管“空子”、证据难收集等特点。
——组织化犯罪。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一些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为依托,分工精细,有专门的销售人员、宣传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集团犯罪的特点明显。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底联合发布的“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中,涉案的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3家“辉某系”公司销售。
孟某、岑某指使“辉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和峰会酒会、随机拨打电话以及在酒店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实为孟某注册成立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钻监管“空子”。办案人员反映,当前涉案的绝大多数非法集资公司不具备集资资格,以躲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有的公司虚假注册或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比如注册为咨询公司却以投资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有的总公司、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方,或者注册地、经营地不在同一地方,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
——证据难收集。肖圣雷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涉案公司普遍缺少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完整明确的账目明细,再加上持续时间长、重复投资、“民刑交织”,审计报告鉴定时间长。同时,涉案投资人多、资金额大、账户众多并缺乏记录,导致证据难收集、主观目的难判定。
加强源头防范和打击
受访专家和法律人士建议,应积极研判非法集资犯罪的新趋势,补齐监管短板,发挥基层防范作用,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源头防范和打击力度;同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积极追赃挽损,加强普法宣传,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一是加强有关企业注册准入审核,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泽说,从审判案例来看,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司、企业注册审核时,可对注册投资类、基金管理类公司着重审核,对行为人注册若干名称相近的有限合伙公司严审严查、建立台账,并对核准设立的公司、企业运行状况和经营模式进行不定期监督管理。
刘泽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调查时可视情及时发布风险提示。确属非法集资的,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防止损失扩大,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惩戒;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是发挥基层组织防范作用,加强辖区筛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倩建议,基层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了解本辖区内现有的公司和企业运行情况,协助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做好筛查、排查工作,对公司、企业或个人在本辖区举办大型理财宣讲会,或在超市、影院、游乐场等地散发理财广告或宣传彩页的情况,加强甄别和管理,协助防范非法集资。
三是进一步积极追赃挽损,回应投资人诉求。肖圣雷说,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大量集资款以返佣、提成等形式,流向代销人员、介绍人员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人员。建议在立案侦查阶段,根据查明的赃款去向,追缴中间介绍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人员获得的违法所得。如不予积极配合,可视其违法程度追究责任。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和警示力度。相关专家建议,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全民识别防范金融诈骗风险的能力。司法机关可加强以案释法力度,通过“送法进乡村”“送法进社区”等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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