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快速翻新,迷惑性不断增加,防骗难度越来越大。行为人虚构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以货到付款形式,通过互联网海量盲发明显低价商品,收取相对高额货款的行为,属于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办理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需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治理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活动。对于涉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大限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20年至2021年间,孙某某(某物流公司销售人员)介绍张某(同公司快递人员)向王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张某先后两次从李某(同公司快递人员)处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快递地址等内容的公民寄递信息共计13万余条,并出售给王某某。经鉴定,从张某电脑中起获的上述个人信息去重后共计104039条。2021年5、6月间,张某、李某非法销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14500元。
2021年5、6月间,王某某与孙某某相互勾结,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寄递信息,虚构买卖关系,在互联网下单,通过孙某某所在的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形式,对每包价值人民币2元的足浴包收取69元到付货款,向全国不特定被害人盲发快递17万余单,骗取包括北京市海淀区高某某等人在内的大量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2021年7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分局”)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院”)审查逮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线索移送函》等文书,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为王某某提供快递信息的同案犯孙某某、张某、李某;同时围绕王某某、孙某某盲发快递电信诈骗案情展开深入调查。
海淀分局于2021年9月27日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2021年12月1日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先后移送海淀区院审查起诉。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海淀区院根据公安机关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对孙某某、张某、王某某,于2021年11月4日对李某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11月4日至15日先后对孙某某、张某、王某某、李某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30日,海淀区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王某某、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指控张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对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1月30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7年、6年,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李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注销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李某使用的微信账号。王某某、张某、李某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刑事部分原判。
二、盲发快递诈骗犯罪的认定要点
盲发快递诈骗是指在顾客没有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货到付款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员发送快递,快递内货物均为假冒伪劣或者价值低廉的物品,顾客在误以为是自己所购买的快递的情况下付款被骗,此类案件在办理与认定中需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
(一)案件性质的认定
1.盲发快递是否属于诈骗
由于网络营销手段的多样性,现实中部分商家采用先试用、后付款等方式进行商品营销,所以在面对盲发快递案件时,首先需界定该行为是属于一般的电商营销行为还是诈骗犯罪。认定诈骗罪要围绕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从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两个维度入手。欺骗行为的本质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盲发快递以行为人海量发送快递“赌概率”的方式实施,行为的欺骗色彩看似不浓厚,但实质上行为人往往挑选有货到付款购物习惯的人发送快递,签收人在误以为是自己所购买货物的情况下完成付款、签收,签收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基于错误认知,因此行为的欺骗属性成立。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别盲发快递行为是营销还是诈骗的关键。通常可以围绕商品售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寄件人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合理的销售、退货机制等角度进行判断。本案行为人王某某对价值2元的足浴包收取69元的到付款,商品价格畸高,违背市场交易规律;其寄出的快递均使用虚假寄件人信息,阻碍被害人申请退款;根据提取到的王某某本人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与快递公司的合同等证据,快递公司在王某某盲发快递之后曾收到大量“商品非本人购买”投诉,要求退货,该公司要求王某某授权公司“7天无理由退货”,王某某拒绝提供退货服务。
2.盲发快递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在入罪标准、量刑起点等方面存在差别。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1年《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意见》”)则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以北京市为例,普通诈骗数额较大标准为5千元,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而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标准为3千元,数额巨大标准为3万元。因此,盲发快递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直接影响到入罪、上档金额的标准问题,应当予以重视。
2018年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强调电信网络诈骗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三个特征。但由于诈骗手段多样,实践中认定电信网络诈骗仍存在分歧,尤其是面对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涉案人数较少的诈骗时,争议更为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20号王郊诈骗案中,明确增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以被害群体为不特定多数人为标准进行区分,即电信网络诈骗是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可以使不特定多数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诈骗。其实,2011年《解释》中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虽然该解释出台时间较早,彼时尚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明确概念,但当时就已经明确了“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从严惩处,体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以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为特征。
本案行为人将诈骗群体锁定在“有货到付款签收习惯”的网购用户,有目的地获取具有某类共同特征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量身定做”诈骗模式,然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同时向不特定多数人海量发送快递包裹,属于新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
(二)涉案金额的认定
1.小额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是否可以累计认定
盲发快递诈骗在诈骗数额上呈现小额、多人的特点,在把握入罪门槛、犯罪情节时,面临诈骗数额累计计算的问题。关于诈骗类案件中小额诈骗数额是否可以累计,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16年《意见》明确规定了“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肯定了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小额诈骗数额可以累计的计算方法。一般认为,2016年《意见》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作出的专门规定,不宜推广适用于其他普通诈骗案件,笔者也认同此观点。在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前,对于多次诈骗少量财物未经处理的行为,不宜累计计算而入罪处罚。
2.未到案被害人涉案金额是否可以认定
盲发快递诈骗的特点决定了此类诈骗往往涉及大量被害人,但实际报案和侦查机关能够查找到的仅为其中一小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需关注未在案被害人的被骗钱款问题。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认定诈骗钱款需有在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才能实现证据链的完整、闭合,但这种思路在电信网络诈骗中面临诸多问题。对此,2016年《意见》明确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这是对此类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难以一一取证的实际问题作出的回应。检察机关在办理盲发快递案件时,应当从涉案快递公司后台调取盲发快递的发件、签收记录、快递公司向行为人结算货款的转账记录等证据,结合已收集到的部分被害人陈述,根据盲发快递实际签收、付款情况,综合认定诈骗资金数额。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盲发快递诈骗案件存在海量盲发博概率的特征,会出现大量收件人未签收,甚至会出现未签收金额大于签收金额的情况,因此,在同一案件中会存在既遂、未遂金额并存,且属于不同量刑档的情况。对此,2016年《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检察机关需要分别审查计算既遂、未遂金额,并比照相关规定,明确案件最终量刑幅度。
三、盲发快递诈骗犯罪的治理路径
(一)坚持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重点行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活动
盲发快递诈骗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掌握大量的快递收件人信息,其行为往往牵连着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坚持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理念,坚持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追根溯源,挖掘盲发快递诈骗的公民个人信息来源,查获上游犯罪,有效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为王某某提供快递信息的同案犯孙某某,继而查找到在该物流公司担任快递员的张某、李某。张某、李某正是利用寄发快递的契机,掌握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信息出售给涉案人员王某某。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多来自于内部人员作案,诸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的案件中都可以见到内部人员参与的影子。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所在。我们通过打击部分快递行业存在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完善行业规则,通过检察监督履职促进诉源治理,进一步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创新适用检察公益诉讼,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本案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小、举证困难等问题,多数受侵害者未能提起诉讼、无法实现个人权益保护。对此类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个人信息安全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畴,既能帮助受害人解决维权难问题,也可以避免因受害人逐一提起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立了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专人移送和流转、案件信息同步审查、办案组合作会商研判机制,协同推进横向一体化办案,实现严惩犯罪和公益保护的一案多果。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判处较重刑罚,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检法以办案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类型和刑事处罚标准的研究,形成可复制的规范化司法流程。
(三)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盲发快递诈骗以海量发送快递为手段,行为人往往需要与快递公司合作。《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实名收寄制度和快递企业查验义务,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将受到邮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本案行为人王某某为躲避快递公司的审核,与内部人员孙某某勾结,通过更改发货账户、变换发货主体、调整发货区域等方式逃避监管。同时,快递管理系统和运单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如疏于管理,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向孙某某等人所在快递公司发送检察建议,积极履职,加强社会治理,督促快递企业加强快递寄发监管,同时多方面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来源:浙里反诈微信公众号 “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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