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骑摩托在沉降路段摔倒遭后车碾压身亡,被认定担主责,交警:超速且准驾车型不符

一场交通事故,让李先生永远失去了妻子。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妻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这让李先生难以接受。

时间回到2022年10月19日上午,四川巴中市通江县,李先生的妻子陈瑶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304省道上,在一处沉降路段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随后,一辆小轿车从她身上碾压过去,致其当场死亡。

现场沉降路面

事后,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持有小车C1驾照的陈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及准驾车型不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小轿车司机)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通江县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道路出现坍塌等损毁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李先生认为,事故认定对死去的妻子“不公”,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后者复核后维持原认定。

但对事故认定书,李先生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妻子并没有超速行驶。4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通江县公安局,该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该大队民警表示,从已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女子陈瑶超速是事实。

车祸时监控画面

事发经过:

骑摩托经过沉降路段摔倒

女子遭后车碾压身亡

4月18日,李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事故发生在2022年10月19日上午9点,其妻陈瑶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304省道,在经过通江县广纳镇新桥村一沉降路段时,妻子摔倒,被紧随其后的小轿车碾压当场死亡。“我们9点40多赶到现场,当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交警已到现场,告诉我们陈瑶自己摔了,让我们将尸体拉回家还是送殡仪馆,当时并没说发生了交通事故。”李先生说。

因事发现场正好在一户人家外面,这户人家的监控还原了事发过程。监控显示,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一女子骑着两轮摩托车在路过这户人家时连人带车摔倒,随后被一辆小轿车碾压。

李先生介绍,视频中,骑摩托车的正是其妻陈瑶,小轿车就是“肇事车辆”。事发路段是沉降路段,但无任何警示标志。

随后,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尸检。

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2年10月19日,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两辆机动车的车况和车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陈瑶的摩托车转向、制动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国家标准,该车侧翻前的速度介于64.4-69.8公里/时;任某所驾驶的小轿车转向、制动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国家标准,事发前瞬间速度约为66.96公里/时。

交警认定:

死亡女子担主责

家属申请复核后维持原认定

2022年12月3日,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提到:“事故中心现场位于304省道(通江—大坪)16km+30m(通江县广纳镇新桥村路段),该道路呈东西走向:向西为通江县广南真街道方向,向东为通江县诺江镇方向,道路两侧分别为建筑物、河道。道路系沥青路段,路表干燥,道路有沉降,道路线形为直线。”

事发经过为:“(10月19日)09时许该车行驶至304省道(通江一大坪)16km+30m(通江县广纳镇新桥路段)时,车辆侧翻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由任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造成陈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通过现场勘查、网上信息查询、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陈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陈瑶只持有C1驾照)的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任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与当事人(单位)通江县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时,未设置警示标示并及时修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最后,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陈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任某、当事人(单位)通江县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通江县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李先生表示不服。他称,妻子是受害者,不幸被小轿车碾压身亡,反而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这让他难以接受。于是,他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该支队复核后认为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认定。

复核维持此前认定

死者丈夫说法:

认为妻子没超速行驶

正考虑起诉后车司机和公路养护公司

对于事故认定书认定妻子陈瑶超速行驶。李先生有不同意见。

李先生咨询了解到,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事发时,陈瑶驾驶摩托车在右侧道路行驶(沉降出现在右侧车道),“根据我们实地查看,事发路段前后两三公里的地方都没有特别设立限速标识。”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李先生认为,事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是双实黄线,且为省道(非城市道路),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认定妻子所骑摩托车和后方小轿车的速度介于60-70公里/时之间,也就是说“事发的摩托车和小轿车两车均未超速”。

另外,对于陈瑶所持驾照准驾车型不符。4月18日,李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确认,其妻陈瑶有轿车驾驶证(C1驾照),但多次考试都没拿到摩托车驾驶证。

但李先生认为,路面沉降无警示标示和妻子被后车碾压,才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据我了解,该路段曾多次发生摩托车摔倒,但都没这次事故这么严重。就在事发当晚,又有人驾驶摩托车在该路段摔倒。”因此,李先生认为,后方小轿车司机任某担责的原因并非车速太快,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中显示的小轿车司机才拿驾照3个月,应该没有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行驶距离,以致于陈瑶摔倒时无法及时作出避让或刹车。

李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事故发生后,他并未与小轿车司机任某和力盛公司碰过面。目前,他正在考虑是否将小轿车司机和力盛公司起诉至法院。

交警提供视频证据:

事发当天有限速标记

死者超速行驶是事实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在距离事发地前后3公里无任何交通限速标识。

4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前往通江县公安局求证,交通管理大队提供了事发当天(即2022年10月19日)从通江县城到广纳镇的线路车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在距离事发地2公里左右,公路旁有一“村庄”和“限速40km/h”的标记牌。

根据限速标记,该大队民警介绍,李先生称事发地前后3公里无限速标记的说法无依据,从已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陈瑶超速已是事实。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李先生,李先生表示,他提供的视频为近日所拍,对于事发当天是否发现限速标识,李先生表示记不清了。李先生得知记者看到监控视频后,仍表示,会考虑起诉后车司机和公路养护公司。

律师说法:

准驾车型不符加上超速

认定死亡女子负主责没有问题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勇介绍,该起事故交通责任认定上没有问题,陈瑶本身没有摩托车驾照,只有C1驾照,小轿车的驾驶方式与摩托车的驾驶方式不一样,这就属于“无证驾驶”,另外,超速影响判断,路面有沉降或者转弯等情况也可能限速,超速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在综合判定之下确定她(陈瑶)为主责,杜勇律师认为没有问题。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认为,路段有限速标志,应该按照限速标志速度行驶,陈瑶倒地之后进入另外一个车道,又加上她持C1驾照,准驾不符。综合考虑,陈瑶负主要责任无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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