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活动的风险
一个企业想要长久地在竞争激烈地市场中生存,在同质产品中凸显出自身的优势、具有核心竞争力,需要研发出能降低生产成本的新工艺、新技术。但是企业研发风险高,首先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同时也要设立研发部门、雇佣技术人员进行自主研究开发,需要大量现金流;
其次,研究活动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投入研发费用也不一定会最终研发成功;而且,即使研发成功后,将成果转化量产并实现收益也需要很长的周期,对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电子信息产业,一旦研发出的产品落后于其他竞争者,就会被市场淘汰,企业生存竞争十分激烈;
最后,如果产品面世后市场的商业价值不高或者产品质量没有达到消费者预期、定价不合理、法规政策变化、研发出的产品因为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而被其他竞争者“搭便车”等,这些都会影响最终销售收入的实现和下一周期企业研发资金投入规模大小的决定。我国知名的规模最大且研发投入最多的企业是华为企业。
华为的研发投入排名虽高,但是公司却透露目前研发成功率还不到一半。《二〇二〇年欧盟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排名报告》华为在二〇二〇年欧盟工业研发投资排行榜中排名第三,与二〇一九年相比,华为的排名上升了两位,排在前两位的是谷歌和微软公司,可见电子信息产业确实是研发投入的重点行业。
目前华为还需大量投入资金研制独立芯片,力争突破“卡脖子”技术,研发风险很大。这样的企业正需要政府采用政策手段予以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因此政府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等政策能真正的分担企业的研发风险,相当于企业将一部分研发风险转移到了政府。
降低了创新产出成果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危险,而且相比于政府直接研发补贴,不会造成太大的资源配置的扭曲,损失经济效率。对于电子信息产业,政府还有专门针对特定行业的集成电路和软件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也能给外部的投资者、企业的董监高以及高管人员树立信心,争取到更多的外部融资,提高管理者对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政府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目的最明确的政策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的75%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了研发投入成本,直接减轻了当期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留住了一部分流动资金,提高下一期企业将资金投入研发部门的积极性。
政府的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政策降低了研发投入成本,减少了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后期会多交税,但相当于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企业可以利用这一部分流动资金去研发产品、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强度,促进了科技创新。还有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抵免税收政策,也增加了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使企业有更多流动资金能够投入研发部门。
二、财税政策改变企业研发活动的外部性
前述理论介绍R&D研发活动具有外部性,如果企业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和精力产出了创新成果,却因为推向市场后被轻易学习、模仿,则会大大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活动的决心。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由于R&D研发活动本身就具有非竞争性和不完全排他性,所以还是有很多同类竞争企业可以从其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中受益。
因此,这类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来进行有效干预,纠正市场失灵现象,对研发活动提供政府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研发创新的动力,达到帕累托效率最大化。美国为了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分别从不同角度制定政策。首先为了鼓励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为此专门建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和银行贷款制度来鼓励企业研发。
其次,美国政府也鼓励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具体规定如下:如果企业委托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研发,则可以按一定资金的比例直接抵免企业应纳公司税额,抵免比例为企业当年基础研发费用的65%;如果企业无偿向大学、科研机构捐献研发设备,则可以全额在应纳公司所得额中抵扣,不用受比例的限制。这是为了促进全社会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以及相互促进发展。
最后,美国政府还考虑到企业因研发失败而出现投资亏损,可以在税前弥补亏损;如果研发成功并经过转化取得收入,可以按比例60%免税。二〇〇〇年欧盟15个成员国达成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的“里斯本”协议规划,在这个规划下,欧盟各国如法国、匈牙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国家都相继出台了符合本国科技发展的“专利盒”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减轻企业转让知识产权取得收入的实际税负,采用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
税率式优惠是允许企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收入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例如英国如果企业所获利润来自于其申请的专利权转化成果收入,则可以享受低税率10%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是指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征,例如比利时和卢森堡规定,减征比例为20%,即实际按知识产权转让收入的80%征税。最典型的国家如英国还采用税率式与税基式相结合的政策组合。具体为:
第一,企业转让知识产权可享受10%低税率,
第二,企业从事影视、视频等创意产业电子行业,可选择适用低税率优惠政策或者选择扣除成本;
第三,为了鼓励电子行业的发展,英国政府规范企业如果投资于电商或信息技术企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费用等系列政策,加速资金周转,尽快获得效益,引导资源流向。
此外,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为了特意享受该类优惠制度而将研发任务外包,政府还新增了一项研发支出占总成本比值的指标,要求本企业自主研发支出达到一定比例才能适用专利盒制度,所以从内在促进了实质性研发而非表面的无效研发。
总之,欧盟引入专利盒制度与一般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有显著的差异。因为前者是产出端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后者是投入端的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积极研发并进行科技转化产出成果,提高企业应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知识产权市场的活跃程度。
虽然“专利盒制度”有助于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和加大跨国企业的研发投入,但有些跨国企业也利用该制度转移利润来避税。具体避税方式为:苹果、谷歌、微软等大型电子行业的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名义转移利润,又或者将研发费用在不同国家之间分摊,目的是让其利润在高税率国家少缴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因为荷兰卢森堡等国家采用了该项“专利盒”制度,所以欧委会二〇一九年将上述两个国家及爱尔兰等五个国家列入了欧洲的“避税天堂”黑名单。为了解决国际避税问题,经合组织提倡G20国家共同制定了BEPS行动计划,即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计划,该计划认为“专利盒”制度为跨国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因此,BEPS行动计划规定两个大点:
第一,专利盒制度需要欧洲各国统一知识产权范围,将专利、软件以及中小企业拥有的符合专利特征的资产纳入范围,不允许商标、图像、品牌LOGO等计为知识产权。
第二,专利盒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净收入才能适用计算方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年营业收入总额减去本年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支出才为净收入,而且该部分支出需与企业自身研发人员成本、研发费用相关,否则不能扣除。英国在二〇一六年采纳了BEPS行动计划中相关的规定,重新修改和调整了专利盒中的政策,减少了大型跨国企业避税的可能性。所以,“专利盒”制度有利有弊,需要综合考量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和限制避税两大方面,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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