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8日,香港证监会公告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长港敦信实业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陈若茂的赔偿令及取消资格令。香港证监会针对该公司另外三名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据悉,香港证监会早前在调查时发现陈若茂有失当行为。法庭裁定陈若茂犯有失当行为后,命令陈向长港敦信实业支付1.63亿元连同利息作为赔偿。

香港证监会发现,陈若茂容许长港敦信实业前主席兼执行董事挪用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及2016年进行股份配售及债券配售的所得款项,总额为1.63亿元。陈若茂继而采取行动,透过提供伪造纪录,宣称显示了主席已向公司归还所筹集的所得款项净额,向公司核数师、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隐瞒资金被挪用一事。

此外,对于长港敦信实业的现金及银行结余在其财务报表中被夸大,以及该公司在股份及债券配售的公告中,就所得款项净额的拟定用途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陈若茂亦负有责任。

虽然法庭同意香港证监会的观点,认为无证据显示陈曾收取任何被挪用的资金,但法庭表示,鉴于陈若茂的失当行为性质非常严重,包括他隐瞒资金被挪用及没有向核数师、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发出警示等行为,导致该公司未能采取行动向前主席兼执行董事追讨1.63亿元的被挪用资金,故法庭颁发1.63亿元连同利息的赔偿令乃属恰当及公平。

陈若茂亦不得担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参与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十年。他被进一步命令缴付证监会在有关法律程序中的讼费。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表示,陈若茂没有通报和纠正前主席的失当行为,反而明知而伪造财务纪录,以协助隐瞒主席挪用资金一事。身为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他没有保障公司的资产,亦没有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透明、稳健及符合问责原则。

他补充说,即使陈若茂没有收取任何被主席挪用的资金,但法庭仍命令他就被挪用的金额向公司全数作出赔偿。这项决定对于犯有企业失当行为及容许和作出有关行为的人来说,是一项严厉警惕,令他们知道将要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体现了香港证监会致力维持最高的企业管治水平,并加强企业在廉洁稳健和个人问责方面的文化,这些都是提高投资者信心和确保业务可持续增长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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