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及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的问题,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此次事件中,时任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负责人的周海滨被认定对支行的贷后管理不到位及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周海滨除了受到监管部门的警告外,还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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