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则庭审公告,涉及《证券法》修订以来,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的侵权纠纷。

据了解,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公司股份。

嗣后,金力泰公司再次公告,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

但到了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公司公告,袁某、罗某未依照承诺增持金力泰公司股份。

对此,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分别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作为原告的刘某某、郑某某购买了金力泰公司股票,而袁某、罗某并未履行承诺,导致原告产生了投资损失。原告要求金力泰公司、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作为被告的金力泰公司辩称,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而且针对被告袁某、罗某增持股份的全过程,公司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被告袁某、罗某称,他们已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金力泰公司,他们无法履行增持承诺,是由于他们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他们也没有“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

而且,袁某、罗某认为,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金力泰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导致,且在发布增持计划的同时,金力泰公司其他董监高还有减持行为,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期宣判,重点围绕被告方是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以及是否构成其他类型侵权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