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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峻县人民法院被指遥控干预重审案件庭审引发关注。
据网传,2024年5月11日,天峻县人民法院公开对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重新审理。在此期间,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当时看到这个图片,就感到很奇怪,这样的图片是怎么样拍摄的,又是怎么流露出来的。
倒不只是越做律师越小心,而是因为法庭上录音录像、拍摄有一些纪律,简单说律师拍摄这些是有很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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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5月13日通报第一点就称:
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这个罪过不可谓不大,我们不禁要问这位辩护人的执业担忧。因为不只是拍摄,就是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推倒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这几句话,句句都会让一个律师轻则受纪律处分、重则受法院罚款、拘留处罚,最重甚至有可能有牢狱之灾。
而在我们这个国家,一被判刑,就面临着律师吊证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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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5月13日通报第二点称:
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这里面不排除辩护律师将照片发给被告人家属,然后授意其微博发布,再到媒体报道。
但有一点我搞不明白,如果说当事人发布可能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话,媒体监督有何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之说?
且不说我们现在的媒体都是党媒,难道说法院审判就不能进行媒体监督吗?或者说法院就有不受监督的权力?难道说只允许媒体为法院唱赞歌?那不是媒体,那是宣传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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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5月13日通报第三点称:
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我也是通过这个案件才查了下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
应当对以下“四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A“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
(二)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领导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监督的案件;
(三)涉黑涉恶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拟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拟作出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党政机关或军队等特殊主体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的民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五)要求本院或者同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跨辖区执行争议案件,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
(六)审理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B“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案件;
(三)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案件;
(四)可能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C “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二)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案件;
(三)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
(四)其他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需要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的案件。
D“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的案件;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实名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经初步核实确属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部门通过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或者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四)承办审判组织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反映存在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审判辅助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参照上述情形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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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禁要问,即便是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能这样指导吗?这只是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吗?
如果这样指导,还要二审干什么?这是不是在摧毁中国的二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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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这些年类似海西州这样的通报方式几乎成了主流模式:我虽然不对,但你也有不对。
这应当是我们追求的真相吗?
你说律师法庭休庭期间拍摄法官电脑屏幕不对,但你自己想想:如果律师不用手机拍摄出法官电脑屏幕,你海西州法院会承认遥控指挥吗?你会不会说是律师造谣?
在强调有图有真相的时代,你明明错了,却不让律师用手机拍摄出法官电脑屏幕,这是自觉接受监督的姿态吗?
如果连法院都持有“我虽然不对,但你也有不对”的思想,那我们这个社会还有是非吗?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海西州、天峻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律师拍摄尽管不妥但情有可原。
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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