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被侵害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于2020年10月17日施行,目前,由于侵害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监护人疏于教育管理、学校未尽到足够的保护职责等等原因,导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综合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面对这一社会治理课题,该如何进行防范呢?结合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防范治理。

一是案前未雨绸缪,加强司法保护工作,创建“大保护”格局。基层法院要发挥联动机制,与公安、检察、司法等职能部门建立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妇联、民政、卫计、教体局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扎实做好预防与线索发现工作,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报告制度,整合资源并协助社会、家庭、校园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升性防御能力,例如以“以案释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为契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是案中依法审判,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包括猥亵、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基层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从严打击各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基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除了对被告人科处刑罚之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点保护被害人一方的权益:(1)由专人接待、审查、登记、处理被害人的诉求,设立案件绿色窗口,做到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判或执行,尽量简化立案审查程序;(2)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并强化司法救助功能,例如在举证环节上,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举证责任,及时向其监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告知,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举证责任分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延期举证等方面给予宣传、引导;(3)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的,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法律文书中一律隐去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姓名,法律文书一律不上网、不公开。

三是案后延伸职能,为未成年人年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通过宣传防范性侵害法律法规,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因监护不力、管理漏洞等因素致未成年人遭到侵害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外,要在案后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谁司法、谁普法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创新思路,做好回访、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被告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

供稿:洋县人民法院

作者:叶宝云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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