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先简单了解一下案情,为便于理解,以下以家庭称呼指代人物关系。

张某(女)与陆某原本是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陆大宝、一女陆小花。1988年,张某与丈夫吵架后离家出走,后来被张某堂收留并同居,不久后二人还收养了一个孩子(小张)并抚养成年。2005年和2016年,张某的原配丈夫及同居男友先后去世。

在离家出走的30多年来,张某与自己的一对亲生儿女没有联系过,同居男友去世后,张某就又养子赡养。但或许是生活并不如意,或许是养子的意思,总之张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亲生子女与养子每月支付赡养费351元给她,且轮流照顾自己。

对于张某的起诉,养子表示多年来张某皆由他赡养,因此对赡养要求无异议。但亲生子女表示,张某遗弃他们30多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果母亲要求他们赡养,那母亲就要先赔偿他们抚养费用,还有精神损失费。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赡养纠纷案,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即使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也不可以拒绝赡养。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儿子、女儿、养子三个人,每月需要支付赡养费用300元给张某,不过张某还是随养子共同生活。宣判后,各方未提出上诉。

可以说,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法律支持的“道德绑架”了吧?

对此网友们也是纷纷热议:

“希望国家能完善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让做父母的尽到做父母的义务,做子女的尽到做子女的义务。”

“我一岁多时母亲离家出走,现在也三十多年了一直杳无音信,希望这辈子都不要再见了吧。”

“对啊,所有的都是相互的,更何况是情感?做父母的最好一碗水端平,端不平也不要太歪了,别让子女寒了心。”

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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