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博物馆文创“拿捏·胖手毛绒玩具”。图/微信公众号“这里是甘博”

文 | 柯锦雄

据澎湃新闻报道,这两天,必胜客与王老吉联名推出的一款周边产品被指抄袭了甘肃省博物馆文创“拿捏·胖手毛绒玩具”。5月30日,甘肃省博物馆发布声明,要求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

从图片效果上看,涉事企业的产品确实如甘肃省博物馆所说,“存在创意上的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似”。但“真像”是不是就代表着侵权,甘肃省博物馆也留有余地。那么,问题来了:从“涉嫌侵权”到“侵权”,在法律上距离到底有多远?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抄袭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同样是抄袭,权利性质不同,侵权人以及侵权行为就会不同。

一般而言,抄袭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公平竞争权以及商标权。甘肃省博物馆声明当中表示,“拿捏”毛绒玩具相关知识产权已注册登记,但到底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并不清楚,因为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不一样,不同权利其实关系到涉事企业是不是真的侵权。

如果甘肃省博物馆注册登记的是著作权,毛绒玩具作为实用品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而其设计图如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那么,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果是侵犯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抄袭的实际是设计图,而能够抄袭的一般是设计师。也就是说,若必胜客和王老吉没有就周边玩具设计图的权利归属有过其他约定,则必胜客和王老吉很难算侵犯著作权,而属于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使用盗版行为。

如果甘肃省博物馆注册登记的是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两家企业的周边产品毫无疑问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的行为,此时侵权的主体就是必胜客和王老吉。

不管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都强调新颖与独创。如果专利缺乏新颖性,设计属于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外观设计会被认为属于现有设计而不能主张侵权。此外,还会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撤销的可能。而著作权更是强调独创性,因为只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保护。

据报道,“拿捏·胖手毛绒玩具”是甘肃省博物馆去年推出的文创产品,设计创意来源于馆内珍品文物石观音菩萨立像。因为甘肃省博物馆的文物设计属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如果甘肃省博物馆登记的是专利权,其作为专利的外观设计可能会被认为是现有设计。

但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即便存在现有设计,只要甘肃省博物馆的文创设计师有独特的表达,依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方法来判定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甘肃省博物馆文创与必胜客和王老吉联名周边存在实质性相似似乎是不言自明,内容实质相同的作品有可能由不同的作者各自独立创作出来、并各自享有著作权。所以,关键在于联名周边的设计是否曾接触过甘肃省博物馆文创的产品。

甘肃省博物馆的文创去年12月就推出,而联名周边今年5月份才开始宣传推广,从时间上看,二者存在接触的可能。在面对抄袭质疑的时候,即便不是侵权的主体,作为涉嫌侵权产品的使用方,必胜客和王老吉也有必要站出来说明此事。

毕竟,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共识。特别是必胜客与王老吉这样的知名品牌,更应该懂得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著作权法》对于侵权产品的使用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盗版产品就没有任何后果。知名企业使用涉嫌侵权的作品对自身品牌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类似的纠纷此前也发生过不少。这其实也是给各个企业提了一个醒,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带有一定创意性的产品一定要明确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不能设计师给啥就用啥。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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