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系统核对参保人员生存情况时,发现参保人吴某已于2015年死亡,遂当即停发了其社保金,但在此期间累计发放的社保金65419.49元已被人不当取用。参保人已去世,社保卡还“活着”,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 父亲去世子女未申报继续领用社保金

原来,在参保人吴某于2015年1月16日去世后,其子女未如实向该县人社局申报其父亲已去世的情况。2015年至2021年期间,该县人社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向吴某的社保卡打款,累计发放社保金65419.49元。

资金发放后,死者吴某之子吴某某多次领取社保金使用。

2023年3月,该县人社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吴某某,要求其退还以上资金。吴某某遂将卡上剩余的10336.36元取出,先归还了1万元,并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

2023年12月13日,吴某某将剩余资金全部退还到该县人社局指定账户。

判决 骗用社保资金构成诈骗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虽然吴某某退还了全部资金,但该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欺骗县人社局继续向参保人发放社保金、领取并使用该社保金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隐瞒真相的方法,瞒报其父吴某去世的事实,骗取使用社保资金共计55083.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释法 恶意骗取冒领社保金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官指出,参保人过世后,亲属应及时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因死亡停止待遇申领的相关手续,家人“继承”待遇的,均必须予以返还。若是以主观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方式,恶意骗取、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系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法制报)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