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区域创新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新产出的增加有助于带动地区经济增长,进而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实现整体平衡发展。近年来,我国区域创新产出水平稳步提高,但在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


       与此同时,在数字化的浪潮中,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这意味着互联网早已成为区域创新活动的重要支撑。因此,本文对互联网发展水平与区域创新产出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本文在相关文献和理论的基础上,利用二〇〇八—二〇一八年我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中介效应模型、调节效应模型和面板门槛模型进行实证研究。


       通过研究发现:
       (1)互联网发展水平对区域创新产出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并且这种作用在东部要强于中西部。
       (2)互联网发展水平可通过推动产业升级来间接促进区域创新产出的增加,但这种间接效应要小于直接效应。
       (3)互联网发展对区域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会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而加强,随着腐败程度的加重而削弱。
       (4)互联网发展对区域创新产出的积极影响具有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


       结合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四点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互联网建设力度,缩小区域资源差距;第二,促进互联网与区域创新的深度融合;第三,加强网络监管,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第四,制定互联网发展及区域创新的差异化策略
       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结合理论分析,利用二〇〇八—二〇一八年全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较为全面地测度了互联网发展水平和区域创新产出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发展与区域创新产出之间的关系展开探究。
       在现状分析中发现,各省的互联网发展水平和区域创新产出水平在时间维度上均呈现出逐年增长趋势,但在空间维度上则均表现为东部地区远高于中西部地区的特征,并且东部和中西部的差距都具有逐年扩大的趋势。这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和区域创新产出都存在明显的地区不平衡问题,并且这种不平衡问题具有愈发严重的趋势。


       另外,本文使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中介效应模型、调节效应模型和面板门槛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
       互联网发展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产出增加,并且这种正向促进作用的效果在我国东部比中西部更强。这说明区域创新活动的进行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撑,且新时代下互联网已成为区域创新产出的重要驱动力。
       东部和中西部的作用效果差异证明互联网发展对区域创新产出的影响存在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另外,人力资本和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也对提高区域创新产出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互联网发展水平能够通过推动产业升级进而间接促进区域创新产出水平的提高。这表明产业升级可以作为互联网发展影响区域创新产出的渠道,但这种间接作用要弱于直接作用。
       第三,互联网发展水平对区域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而加强,随着腐败程度的加重而削弱。以往的研究已从行政处罚、污染治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证实了环境因素对区域创新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法治和腐败角度,证明了互联网发展水平对区域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也受到了环境因素的影响,进一步证实营造良好的环境对提高区域创新产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互联网发展水平对区域创新产出的正向作用具有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这种特征证实了在区域创新中,明显存在互联网的网络效应和“梅特卡夫法则”。
       对策建议
       1.加强互联网建设力度,缩小区域资源差距
       本文研究发现,互联网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区域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明显,且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互联网发展及创新产出水平具有较大差距,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建设力度,并缩小区域间的网络资源和创新产出差距。
       首先,应坚持网络强国战略,增加互联网发展的资金、人力和技术等相关投资,进一步完善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大对互联网前沿技术的研发投入及“互联网+”领域的人才培养投入,深入推动互联网及其衍生产业的发展。


       其次,以缩小区域间的网络资源和创新产出差距为目标,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各地区互联网发展,为中西部地区制定针对性的倾斜和扶持政策,加强中西部地区的互联网应用深度并提高互联网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应引导科技人才及外商投资向中西部地区流入,有效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创新产出水平。
       最后,通过搭建东部与中西部的互联网资源共享及跨区域合作等新平台,提高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加强创新主体进行跨区域合作交流的能力,进而打破“数字鸿沟”约束,形成东、中、西部共同联动的互联网发展新架构。
       2.促进互联网与区域创新的深度融合
       本文研究表明,互联网发展可通过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共同促进区域创新产出。从直接效应考虑,在区域创新顶层设计中应充分结合互联网优势,加快实施“互联网+”区域创新的相关政策,利用互联网构建高效的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打破创新活动的边界限制和行政壁垒,进而最大限度地推动协同创新,控制创新风险,降低创新成本并提高创新效率,使互联网技术成为区域创新活动的有力支撑。


       同时,应制定相关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解决“互联网+”区域创新的技术难题。从间接效应考虑,要想加快促进互联网与区域创新的深度融合,还要注重产业升级的中介作用,即制定关于产业升级的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其作为互联网影响区域创新产出的间接渠道,尽可能让各方面因素发挥最大优势,进一步推动区域创新产出水平的提高。
       3.加强网络监管,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本文研究证实了法治水平的提高能够加强互联网发展对区域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而腐败程度的加重则会削弱这种促进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创新环境建设。
       一方面,国家应加快构建并完善与互联网及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网络监管和创新成果保护。在加强网络监管方面,相关部门应限制互联网主体对用户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权限,建立严格的互联网平台准入制度,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并为社会监督提供多样且有效的渠道。在创新成果保护方面,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并加重各类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应坚持反腐倡廉建设,纪检、监察等机构通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措施,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通过以上行动全面营造公平、透明且健康的创新环境,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对区域创新产出的正向促进作用。
       4.制定互联网发展及区域创新的差异化策略
       研究发现,互联网发展水平对区域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具有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因此区域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创新策略。
       对于互联网发展水平低于门槛值的地区,政府应该增加资金投入,帮助这些地区尽快完善互联网基础设施,加强互联网在创新系统中的应用深度,促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创新,加快提高互联网发展水平以释放更大的创新溢出红利。


       对于互联网发展水平高于门槛值的地区,创新主体应积极研发核心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互联网资源的利用率,加快培育新业态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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