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红旗

“从我院受理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保险业务存在较高的涉诉风险。”“法官请放心,我们对司法建议的内容非常重视,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工作举措。”这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闫明在走访某保险公司时,与该公司高管的对话。

闫明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资金融通的方式,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院受理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我们不只追求案结事了,更深究矛盾源头,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敦促相关单位开展整治,防止类案发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源治理之‘道’。”

“唉!本来想着银行的小额信用贷能帮我解一下燃眉之急,没想到竟雪上加霜。”听到当事人徐某叹气,承办法官杨警的心情变得沉重起来。

2019年6月,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2万元,期限为3年。为保证按时还款,徐某又作为投保人,以某银行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保险金额为5.79万元,保费为3.12万元。后徐某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保险公司代偿后,向其催收无果,遂诉至金水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单、贷款合同以及投保单均系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支持某保险公司请求徐某支付代偿款及未付保费。因徐某承担的利息、违约金等融资成本超出了法律保护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最高利率标准,故依法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杨警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怎样才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杨警通过案件检索发现,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涉诉案件数量不在少数,仅金水区法院近三年就受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17件。

杨警对案件梳理发现,投保保证保险获得银行贷款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往往缺乏保险知识和合同磋商能力,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难以援引“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等法律规定行使抗辩权。一些被告因无力承担高额保险费用,选择逃避诉讼和执行判决,不仅增加了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难度,也使得原告的诉讼目的难以实现。

金水区法院迅速成立工作小组,对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倾听各方当事人的声音,逐一梳理保险合同细节,发现保证保险合同案件具有投保人资质差、融资难,贷款机构成本低、获益高,保险机构风险高、坏账多,涉及诉讼缺席多、执行难等问题。

为预防和化解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营造健康、公平、透明的金融发展环境,金水区法院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结合实际,降低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费率;规范业务发展模式,杜绝违规操作;履行保险人法定义务,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共同推进保证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某保险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组织对司法建议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成立公司追偿团队,针对逾期、理赔客户进行自主追偿,对可联客户加大调解力度,将风险在公司内部化解;增加公司合作单位进行委托追偿,努力减少诉讼案件,切实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春尧说:“我们将继续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认真分析研判类案背后的原因,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精准司法建议,使司法裁判与诉源治理有机衔接,努力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赵红旗)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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