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教统治者的宽容

随着“再征服运动”的勃展开,自10世纪开始,越来越多的犹太人处在基督教西班牙的统治区域内,基督教统治者们纷纷改变了以前仇视犹太人的态度,转而实行保护犹太人的政策。

他们宣称犹太人是国王的奴仆,其财产不允许任何地方势力的破坏,犹太社区不允许地方势力的凌。犹太人似乎也已慢慢地习惯了基督教统治者对他们的厚待。

如对他们有忽略,犹太人便会进行抗议例如,1114年穆斯林军队包围了时属阿拉贡的一个城市,由于国王勇士阿方索和穆斯林占领军签订和约时没有将犹太人的保护问题加以考虑,犹太人便大批从城市里撤出,直到阿方索满足了他们提出的所有要求后,才肯停止外迁。

在新征服的城市里,基督徒统治者一般不把犹太人的财产算在战利品之内,他们往往还把犹太人看作是可以信赖的人士,并且乐意把城市的大片地段划分给他们。这些地段大部分位于便于贸易和工事坚固的地点。

例如,1170,国布了对图德拉犹太人的优惠措施,根据这一措施,犹太人的职责是保卫城墙免受国王的敌人的进攻。犹太人在自己的区域中享有抵御击的权利,如果袭击者被打死犹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再如,当征服者詹姆士(James the Conqueror)收复巴伦西亚时,他特意留出一块区域让来自巴塞罗那的犹太人居住,还给予他们很多的特权与自由;新迁到马(Marella)城的人,被授权在市中心地区居住。

在11世纪卡斯蒂利亚国王批准的习惯法汇编(Libro de los Fueros deCasti1la)中,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无论犹太人为效劳,如高级官员、族、僧侣等,他们只属于国王所有。

大约在 1170年,另外一个法律汇编(Fueroof Salamanca)记载了莱昂国王斐迪南二世(Ferdinand II)与犹太人及萨拉曼卡(Salamanca)地方官员达成的协议“国王把太人托付给萨拉曼卡委员会管理,以使得国王拥有唯一的所有权,萨拉曼卡委员会要保证能公平的管理这些犹太人。

斐迪南二世与地方官员的达成的另一份协议也保了下来,协议规定“所有的犹太人只属于国王或受其托管的委员会”。可能正是由于犹太人和国王间的这种特别关系,不少历史学家常把犹太人看成是国王的“奴仆”,把国王和犹太人关系看成是主仆关系。

而犹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往往也默认,甚至还强调这种特殊关系,声称“只有国王为我们制定的法律才是我们遵守的法律,民法对我们没有约束力”。犹太人常常担任基督教王国税收官这一容易得罪人的职务。

例如1082年,卡斯蒂利亚国王派去托莱多(当时被塞维利亚占领)收贡钱的犹太人受到侮辱,阿方索六世便向卡斯蒂利亚进攻,一直将军队推进到塔里法(Tarifa)。犹太人深受国王的信任可见一斑。

当十字军骑士在欧洲其他地方泛滥时,基督教西班牙的犹太人在 13 世纪以前并未遭受过太大的伤害。来自罗马教皇的对犹太人不利的圣谕,则大多在国王们的消极抵制下变成了一纸空文。

例如,格戈里 (Gregory)多次就犹人在卡斯蒂利及莱昂担任官员提出不满,在他写给阿方索六世(Alphonso VI)的一封信中,表达了自已反对任命犹太人担任政府官员的观点,理由是担心“上帝的教堂”(God’s Chunch)会向“撒旦的会堂”(Satan’s Chunch)屈服。

伊比利亚半岛的基督教王公们学会了宽待“受保护者”,为穆斯林及犹太人的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给予他们的社区以一定的地位,国王们则自豪地把自己看成是“三种宗教之王”。当然,不是说西班牙犹太人一点都没受到“十字军”运动的影响。

只是这些影响在当时比较轻微罢了。1108 年,当卡斯蒂利亚的军队在乌克勒(Ucles)同阿拉伯军队作战失利的消息传到托莱多时,多少受到“十字军骑士”谣言影响的暴民涌向犹太社区,将其包围,理由是作战中担负左翼的犹太军队第一个放弃了阵地。不过,这个犹太社区在只是在 1197 年莱昂发生的内乱中才遭受到了深重的灾难。

需要指出的是,13 世纪以前生活在基督教西班牙的犹太人,总的境况一直都是不错的,“直到13 世纪初叶,十字军的狂潮才蔓延到这个国家。”

穆斯林统治者的宽容

自8世纪初至12世纪中期,穆斯林统治者对西班牙犹太人的统治政策也大致较为稳定。虽说穆斯林对待被征服民族的政策,可以概括为用刀剑强迫他们信奉穆罕默德,但他们对被称为“有书之民”(即拥有自己的圣典,如犹太教、基督教及袄教)的民族则是比较宽容的。

在宗教信仰上,西班牙的穆斯林统治者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似乎并不欢迎非穆斯林的改宗,以收取人头税(Dhiminis)。犹太人在交纳人头税后,就可以公开地进行自己的宗教活动。犹太人的会堂建筑虽然不得高于临近的清真寺,不允许兴建新的犹太会堂,却可以对旧有的教堂进行修缮。

在政治上,穆斯林统治者允许犹太人实行社区自治,甚至在政府部门任职伊斯兰国家是神权政治的国家,它的首脑是先知及其承人哈里发,《古兰经》既是其宗教信条也是其法律文本。这同犹太人的社区管理模式如出一辙。穆斯林统治者给予犹太人广泛的社区自治权力,如可以在社区外居住、保留自己的地方机构及独立地处理社团内部的纠纷等。

在税收方面,犹太人及基督徒所交纳的土地税,一般为收成的 20%,而穆斯林一般也要交纳土地收成的 15~20%。在人头税方面,穆斯林统治者按犹太人的经济状况分三个等级来征收税额,分别为 12个第尔汗、2 个第尔及40个第尔汗。妇女、儿童、老人、穷人及体残者可免交人头税。

穆斯林统治者对西班牙犹太人的宽容,还体现在不严格实施自己制定的法律条规上。例如,奥马尔一世(Umar I)编撰的法典规定,“非穆斯林外出时,不得骑马,只能骑骤子和毛驴”。

而实际上,一个名叫犹太人佩利亚格(the Jew Peliag)的家族地位如此的显赫,以至于他乘四轮马车去科尔多瓦去拜见哈里发的时候随行的侍从达 700 人之多,且个个锦衣绣服。在11 世纪后期,穆斯林统治者还规定,非穆斯林必须身穿固定颜色的服装,以区别于伊斯兰教徒。

“每个犹太人必须在帽子上贴上一块黄布条,犹太女人要穿两只颜色不同的鞋(一红一黑鞋上须缀有小铃铛。”但事实上,犹太人大多都没有那么做,而穆斯林也不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尽管穆斯林统治者多次颁布禁令,不许非信徒使用阿拉伯人家族的名字,可是犹太人还常常喜欢用“伊本””来人常用名字组成的全名。所以,总体上看来,穆斯林西班牙犹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还是较为宽松的。

10~12 世纪的西班牙,政治上总体是现出一种分裂与混乱的局面。这种局面的产生,不只是因为基督教西班牙和穆斯林西班牙的南北对峙,还因为构成这两个对峙阵营内部成员间的互相对立与厮杀。

西班牙政治局面的动荡,一方面使得犹太人同半岛上其他的居民一起经受了战火的摧残,另一方面也使得犹太人从这种对峙与分裂的政局中谋到了某些“双重”的好处。

无论是基督教统治者还是穆斯林统治者,都充分地认识到那些数量众多、经济富足的犹太人将会给他们带来不少的利益,因而两者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犹太人采取了较为宽容的统治政策。但两者实行的这种宽容政策的不同点,可能在于基督教西班牙将这种宽容政策维持得稍久些,直到13 世纪,而斯林西班牙则将其强维持到12世纪后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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