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7日电 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长富)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长富因私募业务违规被警示。

  私募业务违规收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网站截图

  深圳证监局网站7日公布的监管措施信息显示,前海长富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向长富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二是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三是向个别投资者披露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虚假净值,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

  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深圳证监局认为,王长富自2015年11月9日至2021年2月3日以及2021年4月27日至今,担任前海长富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前海长富、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月已被中基协注销

  中基协网站显示,前海长富注册资本3000万元,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已于2024年4月10日被中基协注销,注销原因为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中基协网站截图

  据中基协网站4月30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前海长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虚假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020年9月,自然人投资者康某磊就其与前海长富关于“长富二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长富二号”)、“长富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富5号”)的纠纷申请仲裁。

  根据相关仲裁裁决书:前海长富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向申请人披露上述基金的净值,“但该净值信息与经托管人复核的案涉基金净值信息不符。”

  基金运作期间,康某磊曾向王长富索要“查询案涉基金净值信息的账号及密码”,但王长富并未告知康某磊。截至2020年12月,上述基金的单位净值分别为0.0388元、0.0270元。

  前海长富构成向投资者披露虚假基金净值信息的行为且情节恶劣,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规定。

  二是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其一,协会分别于2023年7月21日、7月31日向前海长富发送检查通知,要求管理人向协会提交机构、人员、产品、内控制度等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并明确要求前海长富“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回避或推脱,否则将按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处理”。截至检查要求的期限(2023年8月4日),前海长富未向协会提交任何材料。

  其二,2023年8月21日,前海长富于检查超期后向协会提交《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展业计划书》《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史经营汇总》《长富基金高管王长富基本情况》等三份材料。从内容看,前述材料并未按照检查通知的要求向协会说明情况,包括“长富二号”“长富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富5号”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关情况,前述产品的净值信息、估值程序、复核机构、是否涉投诉、仲裁等情况;从出具日期看,展业计划书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历史经营汇总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均早于协会检查期间。

  其三,协会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电话联系前海长富法定代表人王长富、合规风控负责人胡孙华。其中,机构向协会填报的胡孙华手机电话为空号;王长富接听电话后表示其本人以及胡孙华当时均在前海长富任职,且任职期间、职务及相关信息与机构向协会相关系统填报的信息一致。前海长富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的违规行为,给协会自律检查工作造成障碍,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关于检查对象应当配合自律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的有关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前海长富管理人登记。(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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