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萧峰

2024年1月31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8月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8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2019 年 5 月 26 日,张间芳与周某、黄某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就合作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张间芳后续可以不低于 18.5 亿元将其持有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针织)100%股权转让给周某、黄某峰等(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 36.63%股权)。2019 年 11 月 18 日,康隆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恒)51%股权,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对外公告。2020 年 4 月 24 日,康隆达公告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0 年 10 月 9 日,康隆达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2021 年 8月 31 日,康隆达非公开发行终止。上述收购北京易恒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及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基本一致。

《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重大事件,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康隆达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公告。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0 年 8 月开始,张间芳认为北京易恒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材料供应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某方未按照《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未适时注入技术人员、专利技术、高毛利率的“作训用新产品”等业务完整性和业务价值相关的资产。张间芳认为,康隆达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平台业务,没有技术价值,反而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对上市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

2020 年 12 月 30 日,康隆达收到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 个设备购销合同的回款 14,717.32 万元。但当月北京易恒全资子公司浙江易恒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恒)又签订新一批设备购销和材料采购合同并将上述主要回款作为预付材料款支付出去(设备购销合同金额 21,246.68 万元,材料采购合同金额 16,352.58 万元)。且浙江易恒于 2020年 5 月和 7 月采购的原材料均出现延迟交付问题。2021 年 1 月开始,张间芳一直在和周某、黄某峰等人谈《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的具体条款。2021 年 4 月 13日,张间芳将《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 3 个协议发给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卫丽。

2021 年 5 月 6 日,张间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约定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截至 2021 年 5 月 31日,北京易恒(合并)逾期应收账款、逾期预付账款、存货、商誉合计金额 32,683.1万元,占 2020 年末康隆达资产总额的 14.87%,占 2020 年末康隆达净资产的29.23%,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及时公告。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康隆达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107,356.03 万元的 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2022 年 4 月 30 日康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6,003.46 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 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上市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 6.87%,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有关合同协议、公告、资金支付凭证、康隆达2020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目前,康隆达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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