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停效是指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续期保费,且过了宽限期(从应当缴纳保险费之日起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保险公司需重新审核被保人的身体状况,经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并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案例简介】

客户冯某于2015年1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平安福保险并附加住院日额。2022年1月冯某因经济原因未缴纳保费,保单停效。2023年3月客户因经济好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复效申请,同意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但因客户几年前体检检查患有糖尿病,根据公司核保规则,无法进行复效,根据保险条款该单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冯某明知自己身体患有糖尿病,仍未持续进行缴费,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造成保单终止,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保单停效将使您无法享有保单权益,为保护您的知情权,请务必了解保单停效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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