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该意见被称为是资本市场的第三个“国九条”,又简称为“新国九条”。
“新国九条”是资本市场的一份纲领性文件。从其对资本市场的规划来看,既确定了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也确定了到2035年的发展目标,同时还确定了到本世纪中叶的发展目标,因此,“新国九条”是致力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的。比如,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投融资结构趋于合理,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而到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高质量资本市场。
也正是基于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考虑,“新国九条”提出了系列解决股市问题的措施。比如,首当其冲地提出了“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为此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其中包括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明确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等内容。
就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及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来说,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把好“发行上市准入关”。对于A股市场来说,这个问题当然很重要,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却被忽视了,那就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从而导致“一股独大”问题的出现。有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了60%、70%甚至更高。如果是国有企业,大股东的减持或许还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抑制,但如果是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其减持的动力就相当充足了,大股东就会因此将股市当成自己的提款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即便大股东进行规范减持,仍然改变不了大股东把股市当成提款机的事实。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规定IPO公司都必须规范公司的股权结构,除了国有控股公司外,各类公司IPO上市,其控股股东的持股占比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如此一来,公司的一股独大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同时大股东减持的空间就比较狭小,就难以把股市当成提款机。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为股市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不仅如此,在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的问题上,不只是要提高主板、创业板的上市标准,科创板的上市标准也要进一步提高。原则上,亏损企业不应该IPO上市,不能将风投机构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到公众投资者身上。更不应该让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IPO上市,这不仅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A股退市制度的践踏。
又比如,“新国九条”中提到的“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的问题,“新国九条”强调要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其实,在压实责任的问题上,不只是要做到“申报即担责”,关键是要把“担责”落到实处,不能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最后予以“警示”、“警告”了之,而是要从严从重惩处,甚至追究刑责,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只是从轻发落,这样的追责是没有意义的。
再比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新国九条”提出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为此,“新国九条”提出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同时,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但有两个最主要的问题没有提及到。一是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高,把股市当成了提款机的问题;二是控股股东“清仓式”减持跑路的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就是要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控股股东的持股限制在30%,这与IPO制度的完善是保持一致的。而针对第二个问题,就是要让控股股东不能“清仓式”减持,即在控股股东的持股中设定15%到20%比例的持股为不可上市流通股份,可以继承,也可以在线下一次性转让,但却不能在二级市场卖出或通过大宗交易卖出,避免上市公司沦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
所以,尽管“新国九条”的出台有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之意,但就“新国九条”所涉及到的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完善来说,务必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相关的主要问题,以确保A股市场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少走错路、少走弯路,这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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