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文身,文身仿佛成为了一种时尚,引发了未成年人跟风效仿。那么,如果有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给未成年人文身,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未满十四周岁的申某来到王某经营的美容店要求文身,王某便为其左手臂纹了蛇形图案。第二天,申某文身被父母发现。申某父母与申某再次来到王某店里,要求赔偿申某洗文身费用。王某认为,申某谎称自己已成年,系自愿文身,店里没有过错,只同意退还文身费用700元,不愿意赔偿清洗文身费用。双方协调无果,申某父母诉至法院。

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法官对该案进行详细了解,并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本案中,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为从事文身经营者的王某有义务要求消费者在文身前出示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王某的行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有监护职责,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在本案中,父母没有尽到的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张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给付申某及其父母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时,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法官说法

文身不仅使未成年人就学、从业受限,还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普遍对接触到的事物充满好奇,若其在成长过程中没有获得关于文身意义的正确教育,就很可能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文身。因此,建议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中创造融洽家庭氛围、提高未成年人自我认同、支持引导未成年人顺利社会化。

来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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